在數位轉帳與跨平台支付愈來愈普遍的時代,「不當得利」案件也隨之增加,許多人會問:若完全不知情地收到款項,是否仍需返還?本文以實務觀點系統說明不當得利的要件、善意受領者的返還範圍與抗辯策略,並結合流程、案例與風險控管,協助讀者建立清晰的行動地圖。本文採中立、教育導向的方式,聚焦不當得利之核心規範與實務運作。
不當得利的評估,常取決於法律上原因、受領者主觀狀態與現存利益三大面向。
一、基礎與規範
1. 基本概念與適用要件(含常見例外與實務細節)
不當得利的核心概念,是指一方在無法律上原因的情況下取得利益,並使他方財產受有損害,而依法必須返還。典型情境包括誤匯款、重複付款、契約無效或原因變更(如撤銷、解除)後仍受領價金等。不當得利的成立要件,通常包含利得、損害、兩者間的因果關聯,以及無法律上原因或原因消滅。
在利得的類型上,實務並不限於直接取得金錢或物品,也包含債務免除、節省支出與替代利益,例如他人代繳水電、保費或卡費,使受領者節省自有資金。損害面則不必等同於對方的帳上金額減少,若資金被無故占用,經濟上的可得利益受限,亦可能評價為損害。不當得利的利得與損害,重在經濟全貌的實質評價。
如果受領者是善意或惡意,將直接影響返還範圍及利息負擔。善意受領指受領時不知、也不應知自己無權受領;惡意則相反。善意受領者原則上僅於現存利益範圍內返還;惡意受領者則對全額、孳息或利息、以及滅失或減少負更重責任。不當得利善意與惡意的界線,常由通知時點與後續行為來判斷。
所謂「現存利益」,並非僅指帳戶中的剩餘餘額。若受領者以錯入款項支付本來就會發生的支出(例如房租、學費、保費、卡費或貸款),其自有資金因而被保留下來,實務上通常會認為產生替代利益,仍屬現存利益的範圍。相反地,若能具體說明款項用於不可預見且無法節流的突發必要支出(例如急難醫療、緊急救助),且未使自有資金得以保留,法院較可能認定該部分利益已不存在。現存利益的認定,關鍵是支出是否造成等值或可辨識的經濟利益保留。
常見例外方面,若受領具有合法原因(例如有效贈與、債務清償、和解),則不屬不當得利;已履行自然債務者,通常也不得請求返還。至於公法給付誤發(如補助、補貼),除民法不當得利外,常另有行政回收機制,程序與期限各異。不當得利是否成立,經常繫於是否存在法律上原因與其是否已消滅。
上述原則可以概括為三個重點:一是權利人需證明利得、損害與無原因;二是受領人若主張善意與現存利益限縮,須提出用途與資金流向的具體證據;三是通知時點影響善惡意評價與利息起算。不當得利爭議的核心證據,往往是金流、用途與通知的時間證明。
2. 現行規範與近期趨勢(含實務觀察)
我國民法不當得利章節(例如民法第179條以下)建立了「無原因利得,應予返還」的一般原則,並以受領者之善惡意區分返還範圍與利息負擔。利息起算多與善惡意與催告、起訴等程序行為有關,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個案的通知時點與當事人行為。不當得利的利息負擔,常與催告或起訴的時間發生關聯。
近年的實務走向,對「替代利益」採較實質、嚴謹之審查。受領者若僅以「已花掉」為由抗辯,通常難以全然免責;法院更傾向檢視資金是否轉化為其他財產、償債或節流,是否形成可返還的經濟利益。不當得利現存利益之範圍,實務上愈來愈強調經濟實質。
隨著金流透明化與電子支付普及,法院對帳戶往來、消費類別、資金流向的證據要求更細。包括跨行、跨境、電子錢包、平台帳戶等憑證截圖與後台紀錄,將成為判斷善意與現存利益的重要依據。不當得利的舉證策略,需因應數位金流的多端與細節化。
此外,數位支付與電支世代下,「通知時點」的重要性被凸顯。一般而言,自被通知起,受領者若持續支用爭議款項,可能被認為惡意或遲延,從而影響利息與返還責任。不當得利案件中,通知時點常是善惡意分水嶺。
在公私法交錯的情境,如政府誤撥或保險理賠錯付,常同時啟動行政回收與民事不當得利;兩者程序上的先後、救濟期限與資料互通,近年也成為實務焦點。不當得利與行政回收機制的協調,需依個案審慎規劃。
二、實務操作

1. 實務流程與準備文件(流程、時程、清單與互動要點)
在典型流程上,多數不當得利爭議會先由權利人發出通知或存證信函,載明事實、金額、法律依據與返還期限。若雙方能協商,通常可簽訂返還或分期協議,並保留金流證據與本票、收據作為擔保。不當得利協商若能及早啟動,通常可降低訴訟風險與利息成本。
若協商不成,權利人可提出調解或民事訴訟;視金額大小,可能適用簡易程序或小額程序。若有資金遭迅速移轉或消耗之虞,權利人可評估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但需具備保全要件並提供相當擔保。不當得利爭議的保全策略,重點在於時機與舉證充分性。
時間上,協商通常在數週內見分曉;調解約需1–2個月;訴訟時間則視法院負荷,6–12個月以上並不罕見。當事人可在早期先行提出合理分期或一次清償方案,爭取對方善意回應並縮小爭點。不當得利案件的時程控管,有助於減少利息與程序風險。
在文件準備方面,權利人宜備妥匯款紀錄、對應契約或法律關係、原因不存在或消滅之證據(如撤銷、解除或解約文件)、通知與往來紀錄、金流追蹤表。受領人則應保存帳戶明細、支付憑證、資金用途說明,尤其是可證明非替代利益的支出(例如緊急醫療或無法節流之基本生計)。不當得利的證據準備,決定了返還範圍的攻守態勢。
與銀行或相關機構互動時,須知銀行原則上不得逕自逆轉交易,除非受領人同意或有法院/檢調公文指示方可凍結或返還。當事人與銀行往來宜以書面留痕,並請求開立交易明細;在防詐脈絡下報案雖可協助保存證據或促成帳戶管制,但對純民事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未必直接解決。不當得利金流控管需兼顧證據留存與程序合法性。
自我檢核上,建議確認三點:其一,是否已釐清法律上原因是否存在或消滅;其二,是否掌握通知時點並據以調整行為;其三,是否完整掌握金流證據並提出可行返還方案。不當得利的溝通與文書紀錄,往往影響日後的善惡意評價。
2. 詳細案例研究:誤匯入帳、已部分花用的善意受領者
假設甲公司因作業疏失,將50萬元誤匯入乙個人帳戶。乙對甲公司並無交易關係,也完全不知情。入帳後兩週,乙以其中15萬元支付當月房租、學費與信用卡款,餘額35萬元留存帳戶。第三週,甲始發現錯誤,透過銀行通知乙並發存證信函請求返還;乙主張已花掉15萬元且自己不知情,僅願返還35萬元。此為不當得利中常見的誤匯款態樣,且具現存利益爭議。
爭點一,是否成立不當得利?因乙無法律上原因受領甲之款項,通常可認為成立。爭點二,乙為善意或惡意?乙於受領時不知且無理由知悉,且在被通知前已支付15萬元,一般推定為善意;但自被通知後,乙即不應再任意支用,否則可能被認為惡意或因遲延而負擔利息。不當得利中的通知時點,會直接影響善惡意與利息起算。
爭點三,返還範圍為何?善意受領者原則上以現存利益為限返還;但現存利益不等於帳上餘額。乙用以支付房租、學費與卡費,通常屬原本就會發生的支出,使其自有資金得以保留,實務上常被認為形成替代利益,故仍屬現存利益一部分。若乙能證明部分支出屬非替代性且無法節流(例如突發醫療),且未讓自有資金保留,該部分才可能被排除。不當得利的替代利益理論,常導致善意受領者仍需就已支出部分負擔返還。
可能結果是,法院命乙返還全額50萬元,或至少返還35萬元餘額加上被認定為替代利益的比例,視乙對15萬元用途之證據強度而定;利息方面,若認乙為善意,通常自催告或起訴時起計算法定利息。若乙在通知後仍繼續支用,該部分可能依惡意或遲延責任另行評價。不當得利案件中,精確的用途說明與憑證,會左右返還數額。
實務啟示是:善意受領者在被通知後,應立刻凍結相關款項並與權利人協商;對已支用部分,應準備細緻的用途明細與佐證,以論述不構成替代利益之理由。甲公司則應完整呈現金流、舉證通知時點,並就乙之支出性質提出具體反證,避免被「已花掉」的說法限縮。不當得利的攻防,歸根究柢仍是證據的細膩度與時點的把握。
三、爭點與風險控管
1. 常見爭點(時效、舉證、第三人移轉)
在消滅時效方面,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通常依民法總則的時效規定,自「權利可行使時」起算。何謂可行使,可能涉及利得發生、原因不復存在、相對人可得知悉等因素;不同案件可能出現差異。當事人若延誤主張,可能面臨時效抗辯的風險,建議及早蒐證並評估起訴或聲請支付命令以中斷時效。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時效,宜及早評估與部署。
舉證責任方面,原告(請求返還者)需證明利得、損害、無原因或原因消滅,以及受領人身份。若主張受領人為惡意,通常也須提出相應證據;但一旦受領人接獲通知仍繼續支用,惡意或遲延的評價將趨於不利。受領人主張現存利益已不存在,或支出不構成替代利益,亦須提出具體用途證明。不當得利的舉證分配,要求雙方提出足以說服法院的具體資料。
第三人移轉爭議中,若受領人將不當得利無償移轉予第三人,對第三人是否可請求返還,法上另有要件與限制,例如第三人是否善意、是否仍有現存利益等。跨層移轉增加追蹤難度,故權利人宜及早考慮保全或請求帳戶凍結,以維持返還可能性。不當得利跨層移轉須強化金流監控與及時保全。
2. 風險控管與策略(協商、保全、和解)
對權利人而言,及早發信催告並明確保留權利,是控制時效與利息的關鍵;可同步提出合理返還方式(一次清償、分期、提供擔保)以促進協商。若有迅速移轉風險,宜評估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備妥擔保以提高核准機率。不當得利權利人的早期行動,常能左右案件走向。
對受領人而言,接獲通知後應立即停止動用爭議款項,完整保存帳務與支出憑證,並主動與對方溝通返還計畫。對已花用部分,應迅速區分「例行可替代支出」與「突發非替代性支出」,並提出具體證據支持,以爭取現存利益限縮。必要時可提出分期或擔保,降低利息與訴訟風險。不當得利善意受領者的快速止損與證據整理,是減責的核心。
雙方在爭點可明確量化時,宜優先嘗試調解或和解,降低交易成本;跨境或多平台金流案件,應同步與銀行、支付機構建立聯繫窗口,以快速取得留痕資料。全程避免保證結果之用語,並謹慎評估公開訊息內容,以免影響後續訴訟定位。不當得利爭議的協商與溝通,需兼顧法律定位與商務彈性。
在實務上,也常見「誤匯款不當得利返還」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時效」等長尾議題;面對這些爭點,及時諮詢、妥適文書與清楚金流證據,通常能降低不確定性。不當得利長尾爭點的關鍵,仍在於證據與程序節奏的掌握。
四、常見問題(FAQ)

1. 錢已花掉就不用還嗎?善意受領者可以主張「現存利益」限縮到零嗎?
常見誤解是把「已花掉」當作「沒有現存利益」。現存利益採經濟實質判斷,若錯入款項用於本來就會發生的支付,通常會被認為產生替代利益而仍需返還。相反地,若能證明支出屬突發且無法節流,且未使自有資金保留,法院才可能認定該部分不在返還範圍。不當得利案件中,「已花掉」並不當然免除返還義務。
在自行處理方面,受領人可先立即停止動用相關款項,整理帳戶明細與收據,並將支出分類呈現(例行/非例行、可替代/非替代),同時撰寫說明文件,主動回覆對方,表示願意返還不爭議的現存餘額,並就爭議部分提出理由與證據。不當得利的誠實溝通與文件化處理,有助於縮小爭點並建立善意。
何時建議諮詢律師?當涉額較大、支出性質複雜(例如涉及家庭財務或公司帳)、對方主張惡意或高額利息、或對方啟動保全與訴訟時,專業協助通常能有效降低風險。須特別強調,是否能將現存利益限縮到零,將視個案證據與法院評價而定,無法保證結果。不當得利的結果難以預測,應以證據與程序策略提高勝算。
2. 收到對方的存證信函或起訴狀,該怎麼辦?會不會「先退還」就承認自己錯?
首先區分情境:若確屬不當得利(例如明顯誤匯,且雙方無交易關係),先返還不爭議部分通常是降低風險與利息的有效作法,不必然等同承認對方所有主張。可在匯款或和解文件中註明「僅返還不爭議之現存利益金額,其他請求與計算方式仍保留爭執」。不當得利中的部分返還,並不必然構成全面認錯。
若金額或用途存在爭議,受領人可於期限內書面回覆,要求對方提供請求依據、計算方式與通知時點之證據,同步提交自身金流與用途證明,並提出合理分期或擔保方案,以降低進入訴訟或保全的可能。不當得利的文件往來與期限管理,是避免不利推定的關鍵。
一旦收到起訴狀,務必注意答辯期間與到庭時間,必要時可聲請調解,並及早進行證據整理(含截圖、往來紀錄與第三方平台回覆)。此外,面對「數位支付誤撥款回收」等跨平台爭議,更應重視多頭金流之證據整合。不當得利跨平台案件,證據完整度經常決定攻防成敗。
五、結論
1. 重點整理
不當得利的核心在於「無法律上原因的利益移轉」,並以善意與惡意區分返還範圍與利息負擔。善意受領者原則上以現存利益為限返還,但「已花掉」不當然免責,替代利益常仍屬應返還範圍。通知時點會扭轉善惡意評價與利息計算,舉證則是成敗關鍵:權利人需證明利得與無原因,受領人需證明現存利益限縮。不當得利的結論常取決於證據與時點而非直覺。
程序上,及早催告、合理協商、妥善保全與和解設計,有助於控制風險與成本;延遲往往衍生時效、保全與利息等不利影響。公私法交錯案件,需同時關注行政回收與民事程序,避免時程錯配。不當得利的程序管理,與實體法律同等重要。
2. 實務建議
建議雙方立即蒐集與整理金流證據(交易明細、匯款紀錄、用途收據)與通知時點憑證,以書面與對方溝通,明確區分不爭議與爭議金額,提出合理返還或分期方案。受領者接獲通知後應停止動用爭議款項,必要時以擔保換取釐清用途的時間。不當得利的早期整備,能有效降低訴訟與利息風險。
權利人則宜同步評估假扣押等保全,以及訴訟或調解策略;在跨平台或涉及公法給付的案件中,特別留意行政與民事時程的交錯與時效風險。全程保存溝通紀錄,避免過度承諾或保證,以維持談判與訴訟上的空間。不當得利的策略布局,需兼顧實體、程序與談判三個面向。
3. 結語
總結而言,不當得利看似單純的資金往來錯置,背後牽涉對「現存利益」「通知時點」「替代利益」等概念的細緻判斷。無論您是主張返還的一方或被動受領的一方,及早整理證據、清楚劃分不爭議與爭議部分、善用協商與程序工具,通常能有效降低不確定性與成本。不當得利的妥善處理,來自冷靜、透明與紀律化的行動。
為求完整提醒:本文屬一般法律資訊,非屬個案法律意見;不構成律師—客戶關係,亦不保證任何結果。若您的案件涉額重大或情況複雜,建議諮詢專業律師,以取得貼合個案的專屬建議。不當得利的最適解答,仍需依個案事實與證據強度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