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群媒體與即時通訊盛行的時代,許多人關心「轉傳是否可能構成幫助犯」的法律風險。本文梳理幫助犯的法律要件與實務趨勢,並以詐騙、盜版與誹謗三大場景提供具體避險策略。我們將逐步解析幫助犯在刑法下的認定標準、平台與個人應負的注意義務,以及遇到糾紛時的證據保存與應對流程,協助讀者在資訊快速流通的環境中更謹慎地行使言論與分享自由。
一、基本概念與適用要件
1. 幫助犯的核心定義與三要素:正犯存在、客觀助力、主觀幫助故意
首先,幫助犯在我國刑法被視為共犯類型之一,其核心在於行為人對他人犯罪「基於幫助之意思而為幫助」。依刑法第30條,幫助犯之刑得按正犯之刑減輕,惟是否減輕與減幅仍視個案行為態樣與影響程度而定。通常會就三要素檢驗:一、正犯是否存在或至少可合理確定有犯罪行為發生;二、客觀上是否提供具促進性的助力;三、主觀上是否具有幫助之故意。這些要素在網路場域的判斷會受到平台提示、互動脈絡與擴散成效等因素影響,而形成較傳統場景更依賴數位證據的審查路徑。
進一步說,正犯存在並不一定要求最終既遂,只要行為已達可罰階段就足以引出幫助犯的評價。在詐欺、盜版與誹謗的線上脈絡中,轉傳、整理、置頂、導流等動作,若與他人犯罪間形成實質促進效果,通常會被納入幫助犯的客觀要件審查。而在主觀面,是否明知多半透過行為前後的對話紀錄、平台警示截圖、金流或分潤安排、以及過往相似事件經驗加以推認,這也是「網路轉傳法律風險」為何需要被嚴肅看待的主因之一。
至於「按讚」「追蹤」「演算法自動推薦」等行為,實務多以「是否具有特定促進意圖與顯著助力」作為判斷基準。一般而言,單次且非目的性的按讚或自動化曝光較難成立幫助犯,但反覆、有選擇性的導流或擴散,則會提高被認定為幫助犯的可能性。此外,若使用者早已看見平台對特定連結標註「高風險詐騙」仍持續轉傳,或是社群管理者將可疑資訊置頂以擴大觸及,這些行為都常被用來推定主觀故意的強度。
再者,「是否獲利」雖非幫助犯成立要件,但在主觀評價與量刑上有關鍵影響。例如導入推薦碼、導購連結、分潤追蹤參數等,會讓檢警與法院較容易推論行為人具有促進之意思與期待的結果。相對地,若能提出查證紀錄、即時下架與澄清、協助被害人止損、與未收受任何利益等資料,通常有助於降低幫助犯的風險評價。
2. 類型化套用:詐騙、盜版、誹謗的適用重點與常見例外
在詐騙情境中,幫助犯多見於轉傳投資群組邀請、提供人頭帳戶或代收款、協助廣告投放導流,以及代操社群增加可信度等行為。只要行為客觀上降低詐騙成本或擴大觸及,且行為人對詐騙性質具有認識,便可能成立幫助詐欺的法律風險。此時,是否曾看見平台「高風險」標籤、是否遭他人提醒、是否仍持續推播,往往成為判斷主觀故意的重要證據。
在盜版方面,提供雲端連結、磁力種子、破解教學、字幕檔對應碼、或匯整懶人包附導向資訊,通常具有高度促進性。反之,若僅提供通用性的技術或服務(例如一般雲端硬碟或CDN),且無特定侵權指向,實務多傾向評價為中立行為。不過,一旦平台接獲合格的權利通知後仍置之不理,或反覆放任侵權資源擴散,幫助犯或共同侵權的風險就會顯著上升,這與「社群管理者幫助犯判斷」的操作標準息息相關。
誹謗案件的線上樣態則聚焦於轉貼未查證的負面指控、加入肯定語與煽動性標籤、或發起擴散行動號召。若能採中性轉述並附上查證來源、提示尚待釐清,且在收到當事人澄清後即時下架或補充更正,幫助誹謗的風險通常較低。同時,去識別化處理(例如遮蔽姓名、臉部或精確地標)也會被視為降低可辨識性與擴散效果的負責任作法。
常見例外包括未成年人之辨識能力不足、基於信賴官方來源或媒體更正前的合理錯誤,以及純自動化的系統中繼。然而,「中立行為」並非免責護身符,是否偏離中立仍須回到具體個案的促進效果與通知後的反應判斷。尤其社群管理者、KOL、廣告投放者因影響力較大,實務對其注意義務與主觀故意的審查會更嚴格,這也與「KOL轉傳詐騙法律責任」的討論高度重疊。
二、現行規範與近期趨勢

1. 規範框架:刑法共犯、特別法與平台責任的交叉
法律上,幫助犯的基本規範源自刑法關於共犯與幫助之規定,如刑法第30條「幫助犯得減輕其刑」。詐欺案件常同時牽涉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洗錢防制與人頭帳戶相關規制,顯示幫助犯風險可能與金流串接、帳戶提供密切關聯。在盜版領域,著作權法提供刑民並行的路徑,並設有通知移除與避風港制度;在誹謗領域,刑法第310條及民法侵權行為的求償機制並行適用。
平台面向上,臺灣雖尚無如歐盟DSA般的整體數位服務法,然主管機關與大型平台間常透過指引、MOU與專案稽核,推動詐欺攔阻、下架機制強化與使用者教育。實務上,幫助犯的刑事風險與民事賠償責任可能並行發生,且跨境平台使管轄權、送達與證據取得更複雜。因此,不僅個人與社群管理者需有合規意識,平台亦需建置可檢驗的回應流程與資料保全機制,以應對爭議發生時的舉證需要。
值得注意的是,通用工具或中立服務提供者是否須負幫助犯責任,取決於是否針對特定違法用途設計、是否接獲通知後仍放任擴散、與是否具備實質控制能力。平台若能在接獲合格通知後合理期間內移除內容、封鎖連結、保全紀錄並回覆權利人,通常較易被評價為善盡注意義務。反之,若對重複違規者欠缺有效處置或對高風險內容缺乏審核門檻,幫助犯或共同侵權的爭議將更為尖銳。
2. 實務趨勢:明知判斷的證據化與「提醒後仍促進」的高風險
近年檢警對數位證據的蒐集更為精細,會比對轉傳時間序、群組聊天紀錄、平台警示截圖、短網址或UTM數據、金流與廣告投放報表,以推論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在見到官方或平台警示後仍持續擴散,常被法院作為推定幫助犯主觀故意的關鍵依據。此趨勢使得「接獲提醒後的反應」變得至關重要:是否即時下架、是否補充查證與更正、是否停止投放或置頂,往往被放大檢視。
對盜版而言,將資源整合成「懶人包」、加註關鍵字與版本資訊、承諾定期更新,屬高度促進的行為模式。誹謗案中,是否為公共利益、是否盡合理查證、是否刊登當事人回應與更正,都會影響幫助犯的評價。整體而言,實務不要求行為是犯罪成功的唯一原因,只要具實質促進效果且可合理推論明知,就可能落入幫助犯評價範圍。
此外,社群管理者與KOL具有內容策展與擴散能力,屢被認為負有較高的注意義務標準。相對地,單純使用者的偶發按讚或未加評論的被動分享,在缺乏其他加重情節時較難構成幫助犯。這種差異化審查反映了「影響力越大,行為越受檢視」的比例原則,也提醒高觸及帳號應建立明確的查證與下架SOP。
三、實務流程與準備文件
1. 被指控為幫助犯時的應對:蒐證、說明與自保節點
當收到警詢通知或平台告知有侵權/詐騙擴散疑慮時,建議立即備份相關資料並保留原始檔(含時間戳、原網址、伺服器回應標頭、雜湊值)。重點文件包含貼文或轉傳內容與後續編輯紀錄、平台警示與通知畫面、與他人溝通紀錄、刪文或澄清的時間點與內容、以及可能的金流或廣告收益明細。這些資料有助於在說明時逐一對應幫助犯的三要素。
到案說明時,宜清楚解釋資訊來源與可信度評估過程、分享目的(例如警示風險或討論)、是否見到警示與如何因應、是否立即下架或補充查證。若能提出查證痕跡(反向圖片搜尋、官方連結查驗紀錄)、社群管理流程(審核、移除SOP)、營利與否及有無抽成或導流合約,通常有助於降低主觀故意的評價。時間面向上,48–72小時內先完成證據固化與初步陳述準備,7–14天內持續補強佐證資料並諮詢律師是常見步驟。
必須強調,避免自行以私訊聯絡被害人或權利人進行不當協商,以免引發額外爭議或被誤解為施壓。若需溝通與和解,建議透過律師或平台的正式機制進行,以確保程序正當與內容可檢驗。同時,若涉及跨境平台或加密通訊,應及早研擬請求資料保全與調取的途徑,以免錯過最佳取證時機。
2. 作為被害人/權利人:報案、告訴與民刑並行的準備
若遭遇詐騙訊息擴散、作品被盜版轉傳、或名譽受誹謗,通常可考慮民刑並行處理。刑事面向上,建議準備事件時間線、證據附件(截圖需含網址與時間,必要時以錄屏強化連續性)、可能受害對象名單與初步損害估算。在著作權或誹謗情境下,應向平台發送通知移除,附上權利證明、具體連結、截圖與聲明書,並請求保全伺服器紀錄。
民事求償則需蒐集權利存在證明(例如著作權登記、原檔憑證、委託契約)、損害計算(實際損失、合理授權金、市場價值、修復成本)與非財產損害敘明。同時,檢視是否已鎖定核心散布節點與二次擴散對象,並評估是否可運用短網址或UTM數據佐證影響範圍。此外,務必留意告訴期間與時效,必要時透過發函或程序行動中斷時效,以確保請求權不致消滅。
在多平台與跨境情境中,先穩住取證節奏、再擇要下架有助兼顧權利維護與證據完整。也就是說,先保全、後移除往往是較穩健的步驟,尤其是需向檢警或法院提交可驗證的原始資料時。此時,與律師討論同時進行假處分、證據保全或調取程序的可能性,可提高整體處理效率與成效。
3. 與機關與平台互動要點:時程、跨境與溝通素材
平台處理時程通常以收到「合格通知」後若干工作日內回應為準,跨境平台可能需要英文版通知、授權書與身份證明。溝通素材宜標準化:權利或事實說明、違法性敘述、具體連結清單、保全請求與回覆期限,並記錄Ticket編號與往來時間。與檢警互動時,強調可檢驗性:提供原始檔、雜湊值、寄送封存紀錄與截圖完整度。
時間節點上,對於「主動置頂」「廣告投放」等高風險行為,宜即刻停止並留存停止時間證明。跨境困難時,可併行民事假處分與法院調取證據程序,並配合刑事偵查請求國外平台協助。同時,若社群有自訂規範,建議通知成員更正與停止轉傳,以降低「持續侵害」對幫助犯評價的不利影響。
四、案例研究與情境演練

1. 詳案:社群KOL導流投資社團與盜版資源交錯的幫助犯評估
情境設定:A為理財社群KOL,粉絲約5萬人。某日接獲陌生投資團隊邀請,提供「高報酬」截圖與「學習教材」雲端連結,A未深究來源,即以「僅供參考、風險自負」文案分享加入連結,並在社團置頂。48小時內社團新增2,000人,數十人匯款後未能出金,另有版權方投訴教材為盜版課程,平台於分享當日已標示「高風險詐騙連結」,A仍以限動再次提醒「把握行情」。一週後警方偵辦詐欺集團,A遭以幫助詐欺與幫助侵犯著作權調查。
客觀面分析:KOL的置頂、再次宣傳與高影響力,對詐騙擴散具有顯著促進效果;對盜版部分,提供雲端連結、描述教材亮點,亦促進侵權擴散。主觀面關鍵在「明知」與「幫助之意思」,警方如掌握平台「高風險」標籤截圖、A與投放方對話紀錄(含分潤草案)、與被粉絲質疑後仍未下架等事證,將強化A對詐騙性質的認識與促進的推定。盜版方面,權利人若提供原檔雜湊比對與「通知送達憑證」,而A回覆「待確認」卻持續保留連結三日,也會增添幫助故意的認定可能。
防禦觀點:若A能提出接案流程(KYC、公司登記查核)、第三方見證或白名單資料、第一次警示即下架與發澄清、無任何分潤入帳紀錄,或可爭取降低主觀故意評價與量刑。結局可能是幫助犯成立但從輕處斷,就盜版部分民事和解與賠償,並建議平台加強風險提示與廣告審查。此案提醒:KOL與社群管理者因擴散槓桿巨大,對於「提醒後仍促進」的每一步都會被納入幫助犯審查脈絡。
2. 對照短例:匿名公社轉貼爆料涉誹謗的風險界線
情境設定:B在匿名公社轉貼一則指稱某醫師「收紅包」的爆料,並加註「若屬實太不可取」,未標記姓名但貼出門牌照片。兩日後當事人澄清並出具院方聲明,B補充「已見澄清待釐清」,但未刪原文。此情境牽涉是否促進誹謗擴散、是否合理查證、以及是否降低可識別性。
評估面向:客觀上,轉貼並附加地標照片可提高辨識度與擴散效果;主觀上,B以條件式語句評論且在見到澄清後補充,但未下架原文。實務可能從三點評價:一、是否合理查證(例如查看院方公告或聯繫當事人);二、是否在收到明確澄清後仍維持高可見度(如置頂或標籤);三、是否將可識別線索去識別化。若B能證明轉傳具有公共利益、採中性標註且即時補充澄清並移除辨識線索,幫助誹謗的風險可望降低;反之,留言區若出現「請大家轉寄」等號召且未管理,風險可能升高。
此對照例顯示,在名譽議題中,查證、去識別與更正下架時機是關鍵槓桿。換言之,行為人是否展現負責任的資料處理態度,常會直接影響幫助犯評價與後續責任。因此,社群管理者應建立對可識別資訊的控管原則,以便在爭議出現時及時降低風險。
五、常見爭點與風險控管
1. 爭點彙整:正犯未特定、明知程度、因果關聯、時效與跨境
實務常爭執是否必須特定正犯與確定既遂。原則上,只要他方犯罪確有發生或至少達到可罰階段,幫助犯即可能成立;純粹的「幫助未遂」原則上不罰,但涉及預備犯規定者仍可能觸法。明知程度的判斷,會從平台警示、私訊提醒、以往類似事件經驗、與利益安排等綜合推認。
因果關聯的門檻並非要求唯一或不可或缺,只要行為具有實質促進效果即可。時效方面,詐欺與名譽案件各有不同期間,持續性轉傳可能導致計算重起;跨境平台使管轄與證據取得更具挑戰,故宜及早提出保全與跨境協助請求。風險降低建議包括:接獲警示即下架、建立查證清單、提高涉及金流與抽佣合作之審查門檻、謹慎管理置頂與標籤並避免擴散性語言、定期清理死鏈與可疑連結。
總結而言,幫助犯的爭點多繞著客觀促進與主觀明知交織運作。因此,能否提供清楚的流程、紀錄與及時反應,往往比事後的口頭辯解更能說服檢警與法院。這也說明了為何在日常操作中預先建立SOP會帶來顯著的合規效益。
2. 內外部治理:個人、社群管理者與平台可採措施
個人層面可採取:分享預設「僅好友」、不替陌生來源背書、對投資與爆料採雙重查證(官方查詢+第三方評價)、保留查證紀錄。社群管理者可設置敏感詞與連結白名單、導入回報與審核流程、對高風險內容採暫緩發佈+人工複核、接獲通知後限時下架與公告澄清、並保存移除與通知紀錄。平台層面可優化風險提示在分享介面可見度、提供易用的通知移除管道、建立權利人儀表板與處理時程、對反覆違規者採階梯式處置。
上述措施不保證免責,但有助於事後舉證與展現善意與注意義務。當爭議進入程序,清楚的治理架構與留痕紀錄,往往是降低被評價為幫助犯的關鍵資產。同時,對於跨境服務,及早準備雙語通知模板與授權文件,可節省時程並提高處理效率。
六、常見問題(FAQ)

1. 轉傳詐騙或疑似誹謗訊息,附上「僅供參考」「不保證真實」就能免責嗎?
多數情況下僅靠免責語句並不足以切斷法律風險。實務看重的是客觀促進性與主觀故意是否存在,尤其當內容包含導流連結、折扣碼、加入群組按鈕,且行為人具備查證能力或已見平台警示時,「僅供參考」難以對抗幫助犯的評價。相較之下,是否屬公共利益、是否盡合理查證、是否即時更正與提供當事人回應,才是關鍵要素。
可先自行處理的步驟包括:轉傳前的來源查核(官方公告、新聞更正、反詐查詢)、避免放上導向連結或擴散號召語、對未證實指控採中性敘述與去識別化、接獲澄清或權利通知後即時下架並公告更正。若已造成擴散或涉及金流利益、收受報酬、社群置頂與廣告投放等高促進行為,宜及早諮詢律師以釐清幫助犯風險與規劃聲明策略。總之,免責語並非萬靈丹,行為全貌與事後反應才是認定關鍵。
2. 只是貼連結或提供技術工具(如雲端硬碟、BT磁力)會是幫助犯嗎?哪些可以先自行處理、何時找律師?
貼連結或提供工具本身並不當然構成幫助犯,但若行為明顯偏離「中立使用」就有風險。在盜版情境,聚合多個侵權資源、撰寫關鍵字指引、標註版本與解析度、承諾更新等,常被視為高度促進;在詐騙情境,短網址、追蹤碼與限時置頂亦可能被當作促進證據。平台或工具提供者只要維持通用性、未針對特定違法用途設計,且於接獲合格通知後迅速移除與保全資料,實務較傾向中立評價。
可先自行處理的事項包括:建立通知移除流程(指定窗口、回覆時限、處理紀錄)、針對敏感關鍵字提高人工複審、對重複違規者採分級處置、記錄每次處理時間與結果;個人使用者則應避免誘導性標題、避免導購或分潤碼、接獲提醒後立即下架並公開更正。若收到檢警搜索或到案通知、權利人刑事告訴或巨額民事求償、涉跨境證據與管轄、存在合作合約與分潤安排、或事件已引發媒體關注時,建議盡速求助專業法律意見。及早評估與溝通往往可降低程序不確定性與聲譽損失。
七、結論
1. 重點整理
在數位環境中,幫助犯的認定聚焦於三要素:正犯犯罪的存在、行為對犯罪的實質促進、以及行為人對此的明知與幫助意思。詐騙、盜版、誹謗三類型的共通風險在於「提醒後仍促進」與「聚合導流」,而相對風險較低的是一次性、非目的性、且已做合理查證並迅速更正的中性轉述。同時,實務趨勢強調數位證據化與程序可檢驗性,平台與社群管理者的注意義務標準逐步提高。
2. 實務建議
可立即落實的做法包括:建立個人與社群的查證清單與下架SOP;保留分享前後的來源、時間與警示截圖;對高風險主題採去識別與中性敘述;接獲通知即下架並公告更正;對涉及金流或分潤合作提高審查門檻並保存合規紀錄。權利人方面則可同步啟動通知移除與報案,整理時間線、原始檔與損害估算,必要時申請證據保全與跨境協助。跨境平台可預先準備雙語通知與授權文件,掌握回覆時限與Ticket編號,並定期追蹤處理進度。
3. 結語
網路傳播快速,延誤或判斷失誤常會使風險擴大且難以逆轉。以冷靜、可驗證的流程面對爭議,比寄望口號式免責更能保護自己與社群。在詐騙、盜版與誹謗的邊界地帶,謹慎查證、清晰紀錄與及時修正,將是避免落入幫助犯評價的基礎;如有需要,歡迎尋求專業法律諮詢,以針對個案事實與您的角色設計合適的風險控管與應對策略。
以上內容僅供一般資訊與教育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或保證任何結果;如涉及具體爭議,仍應就您的事實細節向律師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