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案件走到確定判決後,當事人仍可能因新事證或程序瑕疵而考慮提起再審救濟。許多人關心的第一個問題是「提起再審會停止執行嗎」,但實務答案通常是否定的,需另行聲請並經法院裁定。因此,理解再審與強制執行之間的互動、停執的法律條件與擔保設計,對於權利保全相當關鍵。
本文以「再審」為核心,系統說明停執的條件、擔保金計算、常見判例傾向與實務申請流程,期能讓讀者在緊湊時程下做出更有效決策。同時,我們將結合實際場景與文件準備重點,協助您在拍賣、分配、點交等節點之前掌握行動窗口。
一、基本概念與適用要件
再審與強制執行的關係:何謂再審、執行名義與自動停執的誤解
再審是針對已確定的裁判,基於法定重大事由,請求法院撤銷原判並重開審理的非常救濟。因再審對象為「已確定」的裁判,該裁判通常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債權人得依法聲請強制執行。換言之,再審啟動時,執行程序往往已在進行或可隨即展開。
然而,社會上常有「提起再審即自動停止強制執行」的誤解。實務上,僅提起再審並不會當然阻卻既有執行或禁止新啟動的執行程序,除非法院另為停止執行之裁定或法律另有明文。因此,再審與執行可並行存在,當事人不能因已起再審就忽略執行法院的時程與命令。
值得留意的是時間序列與回復手段。一旦執行跨越不可逆節點(如完成拍賣、點交或撥款),即使再審後勝訴,通常須另循返還不當得利或回復原狀程序,成本與風險顯著提高。因此,提再審往往須同步評估停執聲請與擔保安排,以減少不可回復的損害。
再審提起期間通常採「自知悉再審事由起一定期間內」的計算,並受最長期間限制。與一般上訴不同,再審屬例外途徑,法院對其成立要件與必要性審查較為嚴格,逾期或事由不合者可能被駁回。於是,對於停執與再審的節奏掌握,便成為爭取有效救濟的核心。
停止執行的法律基礎與要件:裁量因素、擔保與標的別差異
停止執行(下稱停執)並非再審的自動效果,而需向再審受理法院或執行法院聲請,由法院裁量是否准予。法院通常會綜合評估再審理由的「顯然理由可能性」、不停止執行是否造成重大且難回復之損害、債權人權益影響、程序濫用風險與擔保之充分性。此一審查並不等於預先判斷再審勝敗,而是風險管理與損害平衡。
在金錢給付案件,由於原則上可用金錢賠償回復,法院較可能要求相對較高額度之擔保才准停執。相較之下,非金錢給付(如交屋、拆屋還地、股權移轉或交付特定物)具不可替代性,法院對「難回復性」會更為重視,但仍可能要求擔保以平衡風險。因此,案件標的性質會直接影響停執門檻與擔保設計。
此外,執行進度也影響裁量。若臨近拍賣、點交或撥款等關鍵節點,法院對「急迫性」會更強調,同時債務人過往履行態度與有無拖延跡象也會納入考量。因此,準備完整可信的再審理由與可即時到位的擔保,是停執聲請能否過關的要件之一。
需要提醒的是,若存在多債權人或數份執行名義並行的情況,停執通常僅及於所指涉範圍。也就是說,停執不當然擴及其他執行案件,聲請時應精準連結到再審所針對的確定裁判與對應的執行案號。此點若忽略,容易造成聲請範圍與裁定範圍不一致的風險。
二、現行規範與近期趨勢

法規框架:程序分工與審查標準的定位
我國民事訴訟法下,再審之訴屬非常救濟,須符合法定事由與期間限制,同時確定判決可作為強制執行名義。停執的法源與機制,往往由民事訴訟程序與強制執行程序的規範交織運作,並由法院依個案裁量發揮。因此,程序主體與審查基準應清楚區分。
通常,再審受理法院得基於審理需要,暫停原判決的執行;執行法院則可就特定執行程序,視理由與擔保情形裁定停止或緩行。審查標準重點不在「預斷勝訴與否」,而在「疏誤風險管理」與「損害是否難回復」,並以擔保做為利益平衡工具。此一定位有助於避免停執程序被誤解為小審大辦。
就程序運作而言,再審與停執可同時進行,但停執的啟動與範圍必須連結到再審目標裁判。換言之,聲請書中應明確指明確定裁判、執行案號與需停止之標的或程序,避免範圍模糊造成駁回或限縮。同時,針對不同法院(再審法院或執行法院)的聲請,理由與文件亦應相互呼應。
近期實務重點與傾向:擔保比例與文件具體化
近年實務觀察顯示,停執的核准與否呈現個案化密度高、文件具體化程度影響顯著的趨勢。金錢給付案的擔保額,常以本息與預估執行費用為基礎,並可能納入遲延期間利息與拍賣變價費用的風險。在再審理由強而急迫性高時,偶見較低比例擔保的裁量空間。
在文件面,法官傾向重視「可即時判讀的再審要點表」、「不可回復損害之具體敘明」與「擔保來源證明」。一旦資料具體且完整,審理與裁定時間通常明顯縮短,特別是在拍賣公告後的緊急節點。因此,事前準備與模板化管理,能提升停執聲請效率。
此外,電子卷證與線上聲請逐步普及,對緊急案件而言尤具意義。雖然線上系統有助於即時送件,仍建議於重大節點前同步以紙本或人工送達加強時效與到達可證性。實務上,這類「雙軌送達」搭配電話聯繫執行股,可有效爭取作業暫緩。
三、實務流程與準備文件
停執申請的步驟、時程與節點管理
一般流程可以分為六個步驟,以配合再審時程與執行節點。第一,研判再審事由與潛在不利益,決定是否「同日」提出再審之訴與停執聲請;第二,準備停執聲請書與附件;第三,選擇向再審法院或執行法院聲請(必要時雙軌);第四,依法院通知補正或補充擔保資料;第五,等待准駁裁定(可能附條件);第六,持裁定通知執行法院或相關機關暫停後續程序。此流程可視案件緊急性彈性調整。
時程部分,臨近拍賣、點交或撥款者,停執裁定通常在數日至數週內作成;非急件則依卷證複雜度而定。節點管理重點在於拍賣公告期、投標期、分配期與點交日等「不可逆」環節,建議提前一個階段完成送件。若尚未取得裁定,可先與執行股聯繫並提供聲請收件證明與擔保準備狀態,以利實務調整。
此外,聲請策略上可考慮分段或部分停執。例如,先針對即將拍賣的高價設備或即將點交的不動產主張停執,再視情況擴張範圍,有助提升核准可能性。這類漸進式策略,常見於「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怎麼算」尚未拍定、資金仍在到位過程中的個案。
注意與執行法院與再審法院之間的資訊同步。雙軌聲請時,避免理由相互矛盾或範圍不一致,以免影響法院對必要性與誠信性的評價。必要時,可附簡易時程圖示,協助法官快速掌握緊迫性。
應備文件清單與擔保金評估:可自檢的實務要點
文件準備至少包含:停執聲請書、再審起訴狀或受理證明、再審事由之具體證據、不可回復損害之說明與佐證、執行進度與重大時程表、擔保計畫與資金證明。其中,聲請書務必明確指向再審標的之確定裁判與執行案號,避免「對人不對案」而被限縮或駁回。附件越具體,審查效率通常越高。
擔保金評估原則上以「債權本息+預估遲延利息+執行與拍賣費用+合理緩衝」為核心。舉例而言,判決金額新台幣500萬元、年利率5%、預估一年審畢、執行費用約30萬元,擔保額可能落在約555萬元上下,仍得由法院視再審理由與風險調整。此估算僅作示意,實務會結合個案執行風險微調。
在擔保工具選擇上,現金提存速度快但資金成本高;銀行保函成本較低但需授信額度與作業時間;保證保險彈性高且核保速度視保險公司而定。建議事前向金融或保險機構取得試算與條件,並隨聲請附上,以展現擔保可即時到位。此舉對急件的說服力特別明顯。
若為非金錢給付,法院可能要求以金額換算風險或採特定保全作為(如維持現狀義務附違約金)。同時,應自檢再審事由是否清楚對應法定事由、損害是否具體化、擔保是否能準時到位、送件是否卡在關鍵節點之前,並保留與法院、執行股的聯繫紀錄。這些細節往往影響停執裁定的結果。
四、案例研究與實際場景

詳細案例:金錢給付判決的再審與停執攻防
假設甲公司遭確定判決命其給付乙公司800萬元及年息5%,乙公司據以申請強制執行並查封甲公司存款及機器設備,且公告一個月後拍賣機台。甲公司近期取得新證據,認為足以支持「對造捏造文件」的再審事由,遂同日提起再審並向再審法院聲請停執,並附銀行保函上限900萬元。時程上已逼近拍賣日期,緊迫性相當高。
在停執聲請書中,甲公司具體整理再審要點(如原始合約版本、通訊紀錄等)並說明機台拍賣將導致生產線停擺與客戶流失屬難回復損害,同時提出擔保方案。法院受理後,要求補提新證據真實性說明與鑑定意向,並於三日後裁定:准停止機器設備之執行與拍賣,但對已查封的存款不予停止,並命七日內提存600萬元,逾期則停執效力消滅。此為個案化的差別處理。
甲公司依裁定完成提存後,執行法院停止拍賣程序,但保留存款查封。若再審勝訴且原判決撤銷,既有執行處分得撤銷或回復;反之再審敗訴,停執期間的時間價值損害則由擔保金補償乙方。此案突顯金錢案件要主張「難回復性」並不容易,須具體連結營運鏈損害。
從策略面觀察,法院可切割不同標的作差別處理,以達風險平衡。擔保額度未必等同請求全額,但需合理覆蓋債權風險;提出可立即生效的保證工具,常能在緊急時點爭取停執空間。此類作法亦對應到長尾關鍵字「停止執行裁定如何聲請」的核心要訣。
對照情境:非金錢給付與第三人利害的影響
另案,丙與丁間確定判決命丙交付特定畫作並移轉所有權,執行法院已排定點交日期。丙主張發現新證據可證畫作為借展而非買賣標的,提起再審並聲請停執,且強調畫作唯一性與文化價值,一旦點交並轉售予第三人即難回復。同時,丙提出保證保險作為擔保。
法院審酌再審理由具一定可信度、標的具有不可替代性,裁定於再審判決確定或一定期間內暫停點交,並命丙提供相當擔保。此情境凸顯非金錢標的的「難回復性」較容易獲得重視,但若已出現善意第三人交易完成,停執與回復空間將顯著縮小。因此,時間因素對非金錢案件更為關鍵。
策略上,非金錢案件應更早、更具體呈現標的唯一性、文化或商業價值與第三人介入風險。同時,備妥可即時到位的擔保工具,能提高說服力並平衡債權人風險。若程序已逼近不可逆節點,則可考慮部分停執或限期停執以求權衡。
五、常見爭點與風險控管
爭點盤點:時效、舉證門檻與程序濫用疑慮
在再審領域,兩大門檻為「期間限制」與「法定事由」。期間方面,通常須自知悉再審事由起一定期間內提起,並受最長年限限制;事由方面,必須落入法律明定的再審原因,僅對法律見解不服通常不足以成立。若逾期或事由不合,可能無法進入本案審理。
停執方面,法院會關切是否存在拖延執行之濫用疑慮。因此,對「勝訴可能性」與「難回復性」之主張,須有具體而非抽象的證據支持,例如新證據之來源、真實性、與原判結論的關聯性。若可於本訴或上訴階段即提出之資料被延宕至再審提出,說服力將顯著下降。
當執行已近完成或涉及第三人權利時,停執空間通常更為狹窄。此時,可調整策略為分階段停執或針對關鍵標的的部分停執,以提高核准機率並避免一刀切的駁回。同時,應密切追蹤拍賣、分配、點交的確切時程。
風險降低建議:擔保、分段停執與和解評估
風險控管可採多軌並行與前置準備。首先,擔保工具應提早規劃,預先取得銀行保函額度或保證保險試算,縮短法院附條件裁定後的到位時間。這對臨界時點尤為重要。
其次,可善用部分或分段停執策略。針對最可能造成不可逆後果的標的優先請求停執,並以可行的擔保金與期間設計換取法院的風險平衡。此方式較接近法院的審查思維。
再次,及早盤點執行時程,建立倒數日曆與提醒機制。在拍賣公告、投標、分配、點交前,保留送件與補正的時間緩衝,並留下與法院、執行股之通訊紀錄。必要時評估和解或提出替代擔保,以促成程序緩和。
六、常見問題(FAQ)

Q1:提起再審後,我可以先不理執行嗎?哪些情況可自行處理,何時該找律師?
一般誤解認為再審會自動停止執行,但實務並非如此。沒有法院准許的停止執行裁定,強制執行通常照常推進,包括查封、拍賣、點交與分配等程序。因此,不建議在未取得裁定前「先不理會」執行。
您可自行處理的部分包括:即刻蒐集再審所需的新證據與事由說明、查詢執行進度與重大時程、準備停執聲請草案與擔保方案。若時程緊迫、標的具不可替代性、或擔保金額評估較複雜,建議儘早諮詢律師,協助判斷停執重點與選擇最有效的聲請管道。律師亦可協助擬定分段或部分停執策略。
總之,再審與停執是兩條並行軌道,缺一將顯著降低救濟效果。在重大節點前取得專業意見,通常能有效降低不可逆風險與程序成本。此點在臨近拍賣或點交的案件尤其明顯。
Q2:擔保金一定要全額嗎?如何估算金額與選擇擔保工具?
擔保金是否須達到請求全額,並無一體適用的標準,端視法院裁量與個案風險。常見作法是以請求本息為核心,加上遲延期間利息、執行與拍賣費用以及合理緩衝,並依再審理由強弱與風險調整比例。在理由較強或停執範圍較狹時,有機會以較低比例通過。
自行估算時,可先列出判決主文金額、可能的遲延利息、既已發生或可預見的費用與合理風險緩衝。在工具選擇上,現金提存速度快、銀行保函成本較低但需授信、保證保險彈性高且核保程序相對迅速,建議先取得試算並隨聲請附上。這些資料有助於法院相信擔保能即時到位。
若案件涉及非金錢標的,也可與法院討論替代性擔保或維持現狀義務。當估算結果與資金能力落差過大時,可考慮分段停執與擔保配置方案,並與對造評估和解可能。此實務路徑常見於長尾議題「提起再審停止強制執行」的操作情境。
七、結論
重點整理
再審是針對確定裁判的非常救濟,提起再審並不會自動停止強制執行。是否停執,取決於法院對「再審理由可信度」與「損害難回復性」的綜合判斷,並常以擔保作為利益平衡機制。金錢給付案停執門檻相對較高,非金錢標的則更著重不可替代性。
流程面,務必與執行節點同步規劃,於拍賣、點交、分配前提出完整的停執聲請與擔保方案。逾越關鍵節點後,即便再審勝訴,回復將更複雜且成本更高。因此,時間管理與文件具體化是實務勝負手。
整體而言,充分文件、即時擔保與清楚法律論述,是提升停執成功率的三大要素。同時,針對不同標的使用分段或部分停執策略,往往能兼顧爭取成功與風險控管。此種務實作法與法院的裁量邏輯較為契合。
實務建議
優先行動建議如下:即刻盤點再審事由與期間限制、蒐集新證據並完成真實性與關聯性說明;向執行法院查明重大時程、建立倒數日曆;擬定停執聲請書,清楚陳述難回復損害與緊急性。及早規劃擔保工具,取得銀行保函或保證保險的試算或預約核保,並考慮部分或分段停執策略,優先保全最易不可逆的標的。同時,留存與法院、執行股的聯繫紀錄並即時補正文件。
若案件牽涉第三人或執行已近完成,建議及早尋求專業評估,調整主張與擔保配置。必要時評估程序性和解或替代擔保,以避免在高度不利的時點承擔過度風險。此等策略往往能在有限資源下最大化保全效果。
結語
再審與停止執行之間的交錯,考驗的是時間管理、證據組織與風險平衡。每一個節點的抉擇,都可能影響能否有效保全權利與降低不可逆後果。若您需要更貼近個案的文件規劃與行動建議,建議預約專業諮詢。
— 一般性免責聲明:本文為一般法律知識與實務觀察之整理,非屬個案法律意見,亦不保證任何程序結果。實際操作應就個案事實、文件與時程另行評估,並建議諮詢律師以獲得專業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