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數位通訊普及的年代,恐嚇可能透過訊息、電話或社群平台發生,對個人與企業帶來身心壓力與商譽風險。本文分析說明恐嚇行為的刑事與民事責任、精神慰撫金計算、和解策略與附帶民訴流程,協助讀者在安全前提下有效維權。
很多人疑問「遭恐嚇可求償嗎?」答案通常是可以,惟需依據證據與法條條件綜合評估。以下內容將逐步解析法理基礎、實務流程、文件範本與時效要點,並以案例呈現常見攻防與風險控管。
一、法理與規範基礎
1) 基本概念與適用要件
在刑法上,「恐嚇」主要分為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與第346條之恐嚇取財,前者重在使被害人對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等法益感受威脅,後者則以取得財物或不法利益為目的。兩者都可能與民法第184條不法行為連動,若侵害人格法益,被害人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
實務認定恐嚇,通常會檢視威脅內容是否具體明確,例如「找人處理你」「燒你店」「曝光住址讓人對付你」等,並觀察傳達方式是否足以形成壓迫,如深夜連續來電、持續訊息、當面嗆聲、寄送照片或工具等。法院重視的是「客觀上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被害人是否主觀真的害怕雖非唯一要件,但其報案、改變動線、增設門禁等避險措施,常被視為畏懼的佐證。
此外,恐嚇的邊界也需釐清,一時情緒用語、缺乏可實現性的荒誕威脅或互嗆下的對等言詞,可能不足以構成刑法上的恐嚇。但若訊息頻率高、時機特定(如尾隨後再傳訊),或伴隨可實現資源(亮刀、提供住家影像、掌握家屬動向),成立機會通常提高。
在民事端,即使刑事證據未達「排除合理懷疑」的高標,民事只要達「高度蓋然性」即可成立損害賠償,包含精神慰撫金與實支費用。也就是說,恐嚇是否入罪與能否求償並非絕對綁定,民事求償的舉證門檻相對較低。
同時,讀者常忽略證據脈絡的重要性:單張截圖或片段錄音往往難以說服,必須呈現前後對話串、時間序列、地點關聯、與對方身分連結。恐嚇的證據完整性與連結性,直接影響刑民責任成立與賠償幅度。
2) 現行規範與近期趨勢
在法律框架上,遇到恐嚇通常會啟動刑事程序(報案、偵查、起訴、審判),被害人則可同步提起民事求償,或在刑事一審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87條以下)。民事請求除精神慰撫金,亦可包含醫療諮商費、停工與營業損失、安防成本、交通與請假費、及部分法院酌認之法律服務費等。
時效方面,民事侵權請求通常自知悉損害及加害人起兩年內行使,最遲自侵權行為起十年內(民法第197條)。因此,恐嚇發生後若持續蒐證與計算損害,仍需同時監控時效時點,避免因延遲導致請求權喪失。
近期實務觀察顯示,數位證據(聊天紀錄、基地台、監視器、金流)對恐嚇案件的定案影響度不斷提升。部分恐嚇案件多以緩起訴處理,常以道歉、合理賠償、公益捐款為條件,惟即便和解也不保證一定不起訴或免刑。
此外,在持續性恐嚇、波及家人或傷及商譽的案件中,法院對精神慰撫金有逐步上調的傾向。若恐嚇伴隨跟蹤、騷擾、守候等態樣,實務會併行《跟蹤騷擾防制法》之保護令機制與行政措施,以增加安全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若涉及「恐嚇取財法律責任」,從意圖與金流跡證到資產流動都可能被納入調查。這表示在恐嚇與財物交換之間的因果關係愈清楚,刑民責任的評價就愈明確。
3) 精神慰撫金與賠償項目概覽
精神慰撫金並無固定計算公式,法院通常綜合考量威脅強度、次數與持續時間,威脅對象與場合(是否公開羞辱或擴散)、心理壓力與就醫紀錄、加害人態度(否認、滅證、道歉、賠償)、被害人身分(年長、兒少、身心脆弱)等。一般恐嚇案件的慰撫金多見數萬元至十餘萬元,若情節重大或顯著影響職業與家庭生活,金額可能更高。
除了慰撫金,賠償範圍可包含醫療與心理諮商費、安防成本(門禁、監視器、加裝鎖、臨時搬遷)、營業損失(休業、解約損失)、交通與請假費,以及部分法院酌認的法律服務費。關鍵在於建立「恐嚇」與具體損害之間的必要因果關係,收據、合約、會計資料與第三方證明有助連結。
舉證策略方面,建議保留原檔與備援(手機原機、雲端備份)、建立事件年表、保存報案與筆錄、蒐集旁證人證、保留安防支出之合約與發票。在恐嚇案件中,越能具體化威脅造成的客觀影響,越利於慰撫金與實損的認定。
法院對「精神慰撫金計算標準」的說理,常會參酌被害人心理治療與睡眠障礙等證據,因此早期就醫或諮商十分重要。這不僅是健康保護,也同時構成往後民事賠償的重要佐證。
二、實務操作與文件準備

1) 刑民並行流程與準備文件
典型流程上,發生恐嚇後宜即刻留存證據與報案,可撥打110或至派出所備案,並同步截圖、錄音、下載通話明細、備份雲端。警方通常會做筆錄並移送地檢署,偵查中被害人可提出影響陳述並檢附損害證明,以利檢方評估是否起訴。
若檢方起訴,通常可在刑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減少程序重複與時間成本。如檢方不起訴,被害人得依法聲請再議;另可獨立提起民事訴訟,視案件策略彈性調整。
應備文件包括身分證明、報案三聯單、警詢或偵訊筆錄、恐嚇證據(通訊截圖、錄音原檔、監視器影像、寄送物照片)、醫療或諮商證明、支出收據(安防、搬遷、請假)、營業損失證明(對帳單、訂單取消紀錄)、和解往來紀錄。建議整理「事件時間軸」與「證據對照表」,讓恐嚇的脈絡能被檢警與法院快速理解。
與機關互動時,向警方陳述宜聚焦客觀事實,避免主觀揣測動機;補提新證據時要註明來源與取得方式。向檢方遞狀可簡明列點「威脅內容—時間—地點—影響—證據」,如恐嚇持續,宜主動通報承辦以評估保護需求。
和解階段應白紙黑字,明記履行期限、違約金、付款方式、保密義務,及撤回告訴或不另主張之條件(視個案合法性)。不論刑民並行或單走民事,和解條款的履約保障條款與資產評估,通常是降低後續風險的關鍵。
以下提供實用小範本,供遭恐嚇時參考調整使用(實際內容仍應依個案請專業者審閱):範本僅供教育用途,並不保證結果或適用於所有情況。
存證信函(簡式):
受文者:OOO
事由:關於OO年OO月OO日對本人所為恐嚇言行
正文:貴方以「……」等語,使本人心生畏懼,現請即刻停止一切威脅並刪除相關訊息;否則將依法提告並請求損害賠償。
此致 OOO
發文者:OOO
日期:OO年OO月OO日
附帶民訴聲明(片段):
一、被告應給付新臺幣OO萬元整。
二、前項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略述恐嚇過程、證據編號、損害與金額計算。
證據清單(要點):
E1 聊天截圖(含完整對話流)
E2 錄音原檔與轉寫
E3 報案三聯單與筆錄
E4 安防費用發票與合約
E5 諮商或診斷證明
在提交上述文件時,務必確保原檔保存妥善並可供驗證真偽,必要時可洽公證或以第三方保全方式佐證。
2) 案例研究:中小企業主遭持續恐嚇的刑民並行策略
背景:林先生經營咖啡店,與前員工因薪資結算歧見,對方離職後三週內以Line與匿名電話反覆傳送「三天內不處理就來你店鬧、讓你難看」「知道你小孩在哪念書」等訊息,深夜未接私號來電十餘通。林先生因此停業兩日、加裝監視器、安排家人暫住親友家,並針對恐嚇行為彙整證據報案。
證據蒐集:林先生保留完整對話與通話紀錄截圖,將手機原檔備份至雲端,並攜帶原機至派出所。警方比對對方Line ID與人事資料,調閱店外監視器與基地台紀錄,佐證接近時間與位置重疊。林先生另提出心理諮商收據與停業損失估算表,以說明恐嚇對營業與家庭生活的影響。
檢方偵辦與和解:被告初否認,後承認情緒失控,表示願意賠償並道歉。在律師協助下,雙方擬定和解書,載明賠償金額(含精神慰撫金與安防費)、道歉方式、分期期限、違約加一成條款與保密義務等,並由檢方考量緩起訴處分。
附帶民訴與結果:林先生於刑事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剩餘未賠付之金額與利息。法院審酌恐嚇內容具體、持續且波及家屬,雖已部分和解,仍就未清部分判給合理金額,肯認諮商費與安防費必要性;停業損失則僅就有客觀資料支持之兩日營業額予以部分認可。
實務啟示:此案說明刑民並行下,先確保安全與蒐證,並把握和解窗口降低刑事風險,隨後以附帶民訴快速處理賠償,整體時程通常較獨立民事精簡。然而,若蒐證延誤或錯過程序時點,仍可能產生舉證困難與時效風險。
對於中小企業主而言,恐嚇不僅是人身安全議題,也關乎營運連續性與品牌聲譽。在此場景中,同步的安防強化、員工教育與客訴SOP調整,能與法律路徑互補,降低再犯與外溢風險。
3) 常見爭點與風險控管(E)
第一,恐嚇的認定常圍繞「單次氣話」與「持續壓迫」的差異,實務偏重客觀足以生畏的程度。因此,長時間、固定時段、指向家屬或掌握行蹤的訊息,對法院判斷力道較強。
第二,截圖真偽、音檔剪輯、匿名帳號的身分連結,常是攻防焦點。保留原檔與metadata、以兩套以上載具備份、必要時申請公證或第三方保全,有助於提升證據可信度。
第三,精神慰撫金金額差距大,法院對醫療或心理諮商佐證的重視度持續提升。若恐嚇已導致失眠、焦慮或恐慌症狀,及早就醫與持續追蹤治療,通常可反映在慰撫金評價上。
程序風險方面,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逾期可能不受理。若刑事結果為無罪或不受理,附帶民訴可能被駁回而需改提獨立民事,故雙線規劃與時程控管尤為重要。
對企業或個人而言,和解前的資產與履約能力評估,以及條款中的擔保、保證人或違約加價規定,能降低日後爭議成本。同時,與對方溝通盡量以可留痕方式進行,避免面對面口角造成證據斷點。
若案件涉及跟騷態樣或高度危安因素,應同時評估《跟蹤騷擾防制法》之保護令、臨時保護與安全計畫。在恐嚇延伸的情境下,多管齊下的保護機制通常能更有效地降低風險。
三、常見問題(FAQ)
1) 遭恐嚇一定要提刑事嗎?有哪些情況可先自行處理、何時建議找律師?
不是所有不舒服或粗魯言語都構成刑法上的恐嚇,法律關注的是「足以使一般人心生畏懼」的具體威脅。若僅為一次性口角、無特定可實現性,刑事成立機會有限,但民事上仍可能構成侵權而請求合理慰撫金。
可先自行處理的情況包括陌生騷擾或疑似詐騙的恐嚇電話,通常可以不回應、不轉帳、不約見,保留通聯紀錄後封鎖。同時,建議設定社群隱私、加強門禁並提醒親友注意;工作場合的粗言惡語未達恐嚇門檻者,可先走職場申訴機制或以存證信函要求停止不當行為。
何時建議尋求法律協助?一般而言,出現具體可實現威脅(提及住址、行蹤、家人)、多次或深夜騷擾、跟騷尾隨、寄送疑似凶器或不明物品、或已影響營業與身心健康時,宜立即報案並諮詢律師。律師可協助判斷是否刑民並行、是否與對方和解、及是否在合適時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流程。
若已收到警方或檢方通知,或對方委任律師接觸,盡速諮詢可避免程序時點錯失。全程不必追求對抗式處理,而應以安全、蒐證完整與風險降低為首要目標。
2) 附帶民事訴訟與獨立民事訴訟怎麼選?費用、時間與勝算差在哪?
附帶民事訴訟的優勢在於依附既有刑事程序,證據可交互運用,通常節省部分程序成本與時間。但若刑事無法進入實質審理或審理遲滯,附帶民訴也可能被動延宕,甚至須改提獨立民事。
獨立民事訴訟的掌握度較高,能依被害人需求安排進度與範圍,對於金額較大、爭點複雜或需要擴張請求(如名譽回復措施與刪文聲請)者,彈性較好。兩者並無「一定比較快或一定比較賠得多」的絕對結論,關鍵仍是證據完整性與法律評價。
實務上,若刑事證據相對充分且金額規模中等、希望加速聯合處理,可傾向附帶民訴;若刑事仍不明朗、對方否認強烈或需多項鑑定,獨立民事較能掌握節奏。在恐嚇爭議中,律師可協助評估訴訟時點、計算時效並設計雙軌備援,以降低程序風險。
此外,在計算慰撫金與實損時,建議先做一版金額試算,並預留調整空間以利和解談判。若對「精神慰撫金計算標準」與舉證方式存疑,及早諮詢可節省後續往返成本。
四、結論與行動建議

1) 重點整理
恐嚇可同時啟動刑事與民事,兩者判斷標準不同:刑事著重是否足以生畏,民事重在損害與因果。精神慰撫金無固定公式,會綜合威脅強度、持續性、醫療諮商證據與加害人態度等因素判斷。
附帶民事訴訟可節省程序成本,但須把握刑事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的時點,否則恐逾期不受理。民事侵權請求原則上有主觀二年、客觀十年時效,延誤可能造成不可逆的權利損失。
和解有助降低刑事風險與加速賠償,但條款需周延、注意履約保障與保密安排。在恐嚇案件中,以安全為先、證據為本、程序為軸,通常是較穩健的策略。
2) 實務建議
立即行動層面:請先蒐證與備份原檔,建立事件年表;至派出所報案並取得三聯單;必要時就醫或心理諮商以兼顧健康與舉證。若恐嚇涉及住處、店面或家屬,宜即時採取安防措施並告知相關單位或社區管理員。
民事規劃層面:準備民事請求清單與金額試算,含慰撫金與實支費用,對於停業或合約損失應蒐集會計與交易證據。同時觀察刑事進度,評估於起訴後提起附帶民訴;如程序遲滯或不利,適時改採獨立民事。
和解設計層面:和解前宜先查證對方履約能力,條款中納入履約時間表、違約機制(如違約金、加價條款)、擔保或保證人、保密義務與後續程序安排(例如撤回告訴方式)。在恐嚇個案中,和解是否包含公開道歉或不再接觸條款,應依風險與可執行性綜合權衡。
溝通與證據層面:盡量以可留痕方式互動,避免口角;每次重要互動後立即備份與標註時間地點。若出現新型態的恐嚇(如假帳號擴散或AI變聲威脅),可評估專業鑑識與平台申訴並行,保全證據鏈。
3) 結語
面對恐嚇,冷靜、紀律與紀錄,通常是最有效的第一步。透過有系統的蒐證、適時報案與審慎的和解或訴訟選擇,多數案件能在可控時程內獲致法律回應。
每個案情細節不同,將影響責任認定、慰撫金幅度與程序選擇,建議在對時程、策略或文件準備仍有疑問時,盡早向專業人士諮詢。本文內容屬一般法律知識與經驗分享,非個案法律意見,亦不保證任何結果或特定處分,使用前請就個案向律師或專業機構確認。
最後提醒,請持續關注自身安全並尊重正當程序。若您遭遇恐嚇或正在蒐證、和解與提告的路上,願您在安全與專業的陪伴下,逐步恢復生活秩序與心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