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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役權之時效取得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不動產役權之時效取得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不動產役權之時效取得是指在特定條件下,通過長期使用他人不動產而取得役權的法律制度。主要特點如下: a) 須以行使不動產役權之意思,在他人土地上連續行使特定權利。 b) 行使期間必須達到20年(善意)或30年(惡意)。 c) 行使必須是和平、公然且無欺瞞的。 d) 不需要有權利人的同意或知悉。 e) 取得時效完成後,須向法院聲請確認判決,並辦理登記。 這種制度的目的是為了保護長期使用者的權益,並確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2.相關法條:

民法第768條規定: 「以行使地上權或不動產役權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或不動產役權人。」 民法第769條規定: 「占有不動產,而行使地上權或不動產役權者,如其占有之始為惡意或有過失,其取得時效為三十年。」 民法第770條規定: 「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 民法第772條規定: 「占有人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不動產役權人或所有人時,如其占有不動產係通過與登記名義人或其繼承人訂立之租賃或借貸契約而取得者,於該契約關係消滅後,經過第七百六十七條、第七百六十八條或第七百七十條所定之期間,始得為之。」 這些法條共同構成了不動產役權時效取得的法律基礎,規定了取得的條件、期限以及善意與惡意占有的區別。同時,民法第772條也明確了租賃或借貸關係下的時效取得限制。

法律關鍵字:
不動產役權
時效取得
民法物權編
連續使用
公開行使
善意占有
法定期間
登記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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