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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責任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不能責任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不能責任是指行為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因而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概念。 不能責任包含兩個要素: 1. 生理要素:行為人具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狀態。 2. 心理要素:因上述狀態而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性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 若行為人在實施犯罪行為時符合上述兩個要素,則可被認定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不予科處刑罰。

2.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9條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此條文規定了不能責任的法律依據,同時也提及了限制責任能力(第2項)以及自招原因的排除適用(第3項)。 不能責任的認定通常需要專業的精神鑑定,法院會根據鑑定結果和其他證據綜合判斷。這個概念在刑法理論和實務中都非常重要,涉及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 在實務上,法院會考慮行為人的精神狀態、行為時的具體情況、是否有自我控制能力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符合不能責任的條件。若認定為不能責任,則不予處罰,但可能會採取其他保安處分,如強制治療等。

法律關鍵字:
刑事責任能力
心神喪失
精神障礙
無責任能力
刑法第19條
心智缺陷
精神狀態
法律責任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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