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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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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不起訴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不起訴是指檢察官在偵查終結後,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不足以提起公訴,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而作出不將案件送交法院審判的決定。 不起訴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a) 絕對不起訴:有證據足認被告無犯罪嫌疑。 b) 相對不起訴:雖有犯罪嫌疑,但基於案件輕微或其他情況,認為無追訴必要。 c) 緩起訴:對於一定輕微犯罪,檢察官得斟酌情形,在一定期間內附加條件暫不起訴。

2.相關法條:

1. 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四、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七、有關法律規定免除其刑者。」 2.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案件雖有犯罪嫌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犯罪情節輕微,顯可憫恕。 二、法律規定免除其刑者。」 3.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第253條之2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4. 刑事訴訟法第255條: 「檢察官依第252條、第253條、第253條之1、第253條之2規定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應將處分書正本送達於告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 5. 刑事訴訟法第256條: 「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7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 不起訴制度的設立,旨在避免不必要的訴訟,保護被告權益,並有效運用司法資源。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後,須將處分書送達相關當事人,而告訴人如不服該處分,可依法聲請再議。

法律關鍵字:
不起訴處分
檢察官不起訴
不起訴理由
不起訴案件
不起訴確定
再議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
告訴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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