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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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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事實審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事實審是指法院對案件事實進行審理的階段。在這個階段,法院的主要任務是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並依據法律對事實作出判斷。事實審法院有權直接調查證據,聽取證人證言,審查書面資料,以確定案件的真實情況。 事實審通常發生在第一審和第二審階段。在這些階段,法院不僅要審理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更重要的是要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事實審法院對於證據的採信與否,以及對事實的認定,具有較大的裁量權。 與事實審相對的是法律審,如最高法院的審理。法律審主要關注法律適用是否正確,而不再對事實問題進行審理。 雖然台灣法律中沒有直接使用"事實審"這個術語的條文,但以下法條與事實審的概念相關: 1.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 「第二審法院應以第一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以下情形,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依訴訟資料顯有錯誤者。 二、當事人於第二審程序主張或抗辯新事實,經第二審法院認為應許者。」 2. 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不當者,應以判決將原判決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調查未盡者,得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3. 行政訴訟法第 235 條: 「第二審判決,應以第一審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第一審判決所確定之事實與證據資料顯有矛盾者。 二、當事人發現新證據,足以影響原判決之結果者。」 這些法條說明了在某些情況下,第二審法院也可以進行事實審理,體現了事實審的特性。

法律關鍵字:
事實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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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心證
第一審
第二審
言詞辯論
事實認定
審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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