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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指因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益,造成損害時,依法應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點包括: a) 賠償責任的發生需具備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和過錯等要件。 b) 賠償範圍通常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如精神損害)。 c) 賠償方式主要有金錢賠償、回復原狀等。 d) 賠償金額的計算通常以實際損害為準,並考慮過失程度、加害人經濟狀況等因素。 e) 在某些情況下(如商品責任),可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f)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g) 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斟酌雙方當事人經濟狀況,准許分期給付賠償金。

2.相關法條:

a) 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之要件):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b) 民法第191條之1(商品責任): "商品製造人對於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者,不在此限。" c) 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d)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之範圍):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e) 民法第197條(消滅時效):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f) 民法第217條(分期給付): "損害賠償之金額,應依損害發生時之價值為準。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斟酌雙方當事人經濟狀況,准許分期給付賠償金。但以不違反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為限。"

法律關鍵字: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
過失責任
故意侵害
違法行為
賠償範圍
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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