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釋: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是指因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益,造成損害時,依法應對受害人進行賠償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點包括:
a) 賠償責任的發生需具備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和過錯等要件。
b) 賠償範圍通常包括財產損害和非財產損害(如精神損害)。
c) 賠償方式主要有金錢賠償、回復原狀等。
d) 賠償金額的計算通常以實際損害為準,並考慮過失程度、加害人經濟狀況等因素。
e) 在某些情況下(如商品責任),可能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f)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g) 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斟酌雙方當事人經濟狀況,准許分期給付賠償金。
2.相關法條:
a) 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之要件):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b) 民法第191條之1(商品責任):
"商品製造人對於因其商品之通常使用或消費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商品之生產、製造或加工、設計並無欠缺或其損害非因該項欠缺所致者,不在此限。"
c) 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d) 民法第216條(損害賠償之範圍):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e) 民法第197條(消滅時效):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f) 民法第217條(分期給付):
"損害賠償之金額,應依損害發生時之價值為準。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斟酌雙方當事人經濟狀況,准許分期給付賠償金。但以不違反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