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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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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保證契約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 定義: 保證契約是一種從屬性的擔保契約,由保證人向債權人承諾,當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負責清償債務的契約。 2. 主要特徵: a) 從屬性:保證契約的存在依附於主債務。 b) 補充性:保證人的責任是補充的。 c) 人的擔保:以保證人的一般財產作為擔保。 d) 書面要求: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否則無效。

2.相關法條:

a) 民法第739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b) 民法第740條: 「保證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c) 民法第741條: 「就未來債務為保證者,保證人於主債務發生前,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約。但保證人就特定之法律關係所生之債務為保證者,不在此限。」 d) 民法第742條: 「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e) 民法第745條: 「主債務人所有之抗辯,保證人得主張之。主債務人拋棄其抗辯權者,保證人仍得主張。」 f) 民法第746條: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g) 民法第749條: 「保證人清償債務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4. 保證人的權利: a) 先訴抗辯權:保證人可要求債權人先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 b) 代位權: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可在清償範圍內取代債權人的地位。 c) 求償權:保證人清償債務後,可向主債務人求償。 5. 保證契約的終止: a) 主債務消滅時,保證契約隨之終止。 b) 就未來債務為保證時,保證人可在主債務發生前終止契約。

法律關鍵字:
保證契約
連帶保證
保證人責任
主債務人
債權人
民法保證
保證期限
保證契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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