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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位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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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備位國民法官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備位國民法官是指在國民法官選任程序中,除了正式選任的國民法官外,另外選出的候補國民法官。其主要目的是在正式國民法官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能夠及時遞補,以確保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 備位國民法官在審判過程中通常會與正式國民法官一同出席法庭,聽取案件的所有證據和辯論,但不參與評議和表決。只有在正式國民法官因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時,備位國民法官才會正式遞補並參與後續的評議和表決。 設立備位國民法官制度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因國民法官缺席而導致審判程序中斷或延誤,同時也確保了遞補的國民法官對案件有充分的了解。

2.相關法條:

《國民法官法》 - 第12條:規定了備位國民法官的選任。 - 第13條:規定了備位國民法官的遞補順序。 - 第14條:規定了備位國民法官的權利義務。 - 第41條:規定了備位國民法官出席審判的要求。 - 第42條:規定了備位國民法官遞補為國民法官的情形。 《國民法官法》第12條規定: "法院應選任國民法官六人及備位國民法官二人或三人。" 《國民法官法》第41條規定: "備位國民法官應全程出席審判期日,但不參與評議及表決。"

法律關鍵字:
備位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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