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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標的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債之標的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債之標的是指債務人依債之關係所應為的給付內容,是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履行的對象,也是債務人所負擔的義務內容。債之標的可分為以下類型: 1. 給付行為: - 作為:積極地為某種行為,如交付物品、提供服務等。 - 不作為:消極地不為某種行為,如不競業等。 2. 給付內容: - 特定物:指定的特定物品。 - 種類物:依種類、品質、數量決定的物品。 - 金錢:以一定金額為標的。 - 勞務:提供特定的服務或工作。 3. 主給付與從給付: - 主給付:債之關係的主要內容。 - 從給付:附屬於主給付的次要給付。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199條(種類之債): 債之標的物,僅以種類、品質及數量指定者,如其品質無法依債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確定時,債務人應給付中等品質之物。 2. 民法第233條(特定物之交付): 債務人應以合於債之本旨之方法,向債權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人為特定物之交付。 3. 民法第246條(金錢之給付): 債務人應以給付時之通用貨幣為給付。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4. 民法第247條(外國貨幣之給付): 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債務人得依給付時,該外國通用貨幣在履行地之市價,給付等值之中華民國貨幣。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5. 民法第248條(利息之計算): 利息應以週年百分率計算。 6. 民法第199-1條(種類之債的給付不能): 就種類之債,於給付不能時,如債務人證明其給付不能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者,免給付義務。 7. 民法第220條(履行不能之效力):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8. 民法第227條(給付遲延之要件): 債務人未於清償期屆至時為給付者,自其時起,負遲延責任。 這些法條規定了不同類型債之標的的給付方式、原則及相關責任,為債權債務關係的履行提供了法律依據。

法律關鍵字:
債之標的
給付義務
特定物
種類物
金錢債務
不作為義務
債權人
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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