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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代位權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債權人代位權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 定義: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權利的法律制度。 2. 主要特徵: a) 代位性: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的權利。 b) 保全性:目的是為了保全債權人的債權。 c) 補充性:僅在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才能行使代位權。 d) 利益歸屬:行使代位權所得的利益原則上歸屬於債務人。 3. 行使條件: a) 債權人對債務人必須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b) 債務人對第三人必須有可行使的權利。 c)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 d)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為了保全其債權。 e) 債務人的權利不得為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4. 法律效果: a) 債權人行使債務人權利時,視為債務人的法定代理人。 b) 行使代位權的效果歸屬於債務人。 c) 債權人須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2.相關法條:

民法第242條: 「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權利。但專屬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43條: 「債權人依前條規定,行使債務人之權利時,視為債務人之代理人。」 民法第244條: 「債權人依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行使債務人之權利時,應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債務人經到場陳述者,債權人不得為與債務人相反之陳述或和解。」 6. 實務應用: 債權人代位權常見於債務人對第三人有債權但怠於行使的情況,如債務人對他人的借款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債權人可透過行使代位權,間接實現自身債權。 7. 限制: a) 不得行使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如撤銷婚姻、認領子女等。 b)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不得損害債務人的利益。 8. 與其他制度的區別: 債權人代位權與債權人撤銷權(詐害行為撤銷權)不同,前者是代債務人行使權利,後者是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法律關鍵字:
債權人代位權
民法第242條
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代位行使
保全債權
債權保護
間接訴權
債權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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