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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保留地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定義: 公共設施保留地是指依都市計畫法所劃設,為供特定公共設施使用的土地。這些土地被指定用於未來興建或擴建公共設施,如道路、公園、學校、機關用地等。在實際開發前,這些土地會被"保留",以確保未來公共設施的開發需求。 目的: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設置目的是為了確保城市發展過程中能夠有足夠的土地用於公共設施,以提升居民的生活品質和城市的功能性。

2.相關法條:

1. 都市計畫法第42條:規定公共設施用地應依規定予以徵收或撥用。 2. 都市計畫法第50條: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 3. 都市計畫法第50-1條:規定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得申請與國營事業土地交換。 4. 平均地權條例第11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保留期間,得依法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 5. 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需用土地人得徵收私有土地來興辦公共事業,包括公共設施。 6.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在未被徵收前,可申請作多目標使用。 7. 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得予以臨時建築使用。 8. 都市計畫法第83-1條: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的取得方式及補償機制。 9. 國有財產法第52-2條:規定國有非公用土地得讓售予需地機關作為公共設施用地。 10.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民間可參與公共設施的興建及營運。 注意事項: 1. 公共設施保留地可能對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造成影響,因此法律設有相關補償機制。 2.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使用受到嚴格限制,但在某些情況下可申請臨時使用或多目標使用。 3. 地方政府應定期檢討公共設施保留地的需求,以確保土地使用的合理性。

法律關鍵字:
公共設施保留地
都市計畫法
徵收補償
使用分區
容積移轉
土地使用管制
公共利益
土地徵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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