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解釋:
再審之訴是指在訴訟案件已經判決確定後,當事人或其他法定主體基於法定理由,向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提出的特別救濟程序。其目的是為了糾正已經確定的錯誤判決,以維護司法正義。
再審之訴的主要特點:
1. 適用於已經確定的判決
2. 需要符合法定的再審事由
3. 有嚴格的提起期限
4. 不停止原判決的執行,除非法院裁定停止
再審之訴的常見事由:
1. 原判決所依據的證據被證明為偽造或變造
2. 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由確定判決證明其為虛偽
3. 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應變更原判決
4.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
5. 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
6. 原判決之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
2.相關法條:
1. 民事訴訟法:
- 第496條:規定再審之訴的法定事由
- 第500條:規定再審之訴的提起期限
- 第502條:規定再審之訴的管轄法院
2. 刑事訴訟法:
- 第420條:規定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的情形
- 第422條:規定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的情形
- 第426條:規定再審之聲請期間
3. 行政訴訟法:
- 第273條:規定行政訴訟再審之訴的法定事由
- 第276條:規定再審之訴的提起期限
- 第277條:規定再審之訴的管轄法院
再審之訴在各類訴訟中的差異:
1. 民事再審:由當事人或其他法定主體提起,目的在於保護私人權益。
2. 刑事再審:可由檢察官、受判決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聲請,目的在於糾正冤獄並維護社會正義。
3. 行政再審:由原告、被告或參加人提起,目的在於糾正行政處分或決定的錯誤。
再審之訴的程序:
1. 提出再審之訴狀
2. 法院審查是否符合再審要件
3. 若符合要件,進行再審程序
4. 作出再審判決
再審之訴是一種特殊的救濟程序,其適用條件和程序都有嚴格的規定。在實際運用時,應詳細查閱最新的法律條文,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人士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