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熊貓法律辭典
AI法律諮詢
登入
專業律師諮詢免費AI法律諮詢成功案例常見法律事件
首頁法律辭典法律術語
刑法第19條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刑法第19條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刑法第19條規定「不能辨識或控制行為」的情形,即所謂的「心神喪失」或「精神障礙」狀態。具體內容如下: 第1項: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不罰。 第2項: 行為時因前項的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第3項: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本條旨在考慮某些人因精神狀態無法理解行為違法性或無法控制行為,在刑事責任上給予特別考量。但若是自己故意或過失造成此狀態,則不適用此條款。

2.相關法條:

- 刑法第20條: 規定酒醉或其他類似原因致不能辨識或不能控制行為者的處理方式。 - 刑法第87條: 規定對於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的保安處分。 - 刑事訴訟法第294條: 規定被告心神喪失時審判程序的處理。 - 刑事訴訟法第465條: 規定受刑人心神喪失時執行的處理。 - 刑法第18條: 規定未滿14歲人的刑事責任能力。 - 民法第15條: 規定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為無行為能力人。

法律關鍵字:
刑法第19條
責任能力
精神障礙
心智缺陷
辨識能力
控制能力
減輕或免除刑事責任
精神鑑定
最新法律觀點
看更多
    本網站是分享法律知識的平台,旨在提供法律詞彙的一般性解釋和說明。
    法律詞彙的解釋可能因時間、地點、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我們努力確保內容的準確性,但不保證所有信息都是完全無誤或最新的,因此無法對內容的適用性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您需要針對特定案例的法律諮詢,我們強烈建議您聯繫專業的執業律師,以獲得適合您情況的專業意見。
    台北所(02) 449-8591
    基隆 | 台北 | 新北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85號8樓之3
    桃園所(03) 449-8591
    桃園 | 新竹 | 苗栗
    桃園所 - 桃園市蘆竹區經國路
    908號2樓
    台中所(04) 449-8591
    台中 | 彰化 | 南投 | 雲林
    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18號22樓
    高雄所(07) 449-8591
    嘉義 | 台南 | 高雄 | 屏東
    高雄市左營區文學路320號(需預約)
    使用指南
    專業律師線上諮詢免費法律AI線上諮詢法律辭典 Legal Dictionary常見法律案件指引LINE@法律諮詢
    法律相關文章
    刑事案件性犯罪與家庭暴力家庭與婚姻法律毒品與新興相關法律民事案件
    隱私權及相關政策
    Cookie使用政策隱私權條款會員使用條款
    人才招募
    律師法務行政人員
    Copyright © 2025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