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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得沒收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利得沒收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利得沒收是指對於犯罪行為所得的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由國家強制剝奪其所有權並歸屬國庫的一種法律制度。其目的在於剝奪犯罪者因犯罪所獲得的不法利益,防止犯罪者從犯罪中獲利,同時也起到懲戒和預防犯罪的作用。 利得沒收適用於各種犯罪類型,特別是經濟犯罪、貪污賄賂、毒品犯罪等容易產生不法利得的犯罪。法院在判決時可以依法對犯罪所得及其孳息或其他利益進行沒收。如果無法沒收實物,則可以追徵其價額。 利得沒收不同於刑法中的'沒收',後者是一種從刑,而利得沒收是一種獨立的法律制度。即使行為人不構成犯罪,只要有不法利得,也可能被沒收。 2017年修正的刑法總則增訂了犯罪所得沒收的專章,擴大了沒收的範圍,並將沒收制度由從刑改為獨立的法律效果。這項修正使得即使行為人死亡、逃匿或因其他事由而無法判決有罪,仍可單獨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2.相關法條:

1. 刑法第38條之1: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 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 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及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 3. 刑法第38條之2: 「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法律關鍵字:
利得沒收
不法所得
犯罪所得
沒收制度
刑法沒收
違法所得
財產沒收
沒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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