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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結果犯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加重結果犯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定義: 加重結果犯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犯罪行為,除了造成該犯罪原本預期的結果外,還意外地造成了更嚴重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會對行為人處以比原本犯罪更重的刑罰。 特徵: 1. 基本犯罪行為:行為人實施了某一基本犯罪。 2. 加重結果:除了基本犯罪的結果外,還造成了更嚴重的結果。 3. 因果關係:加重結果必須與基本犯罪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 主觀要件:對於加重結果,行為人通常處於過失狀態,而非故意。

2.相關法條:

1. 刑法第134條(公共危險罪的加重結果):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刑法第286條(妨害自由致死傷): 「犯第296條或第302條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刑法第332條(強盜致死傷):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強制性交。 二、使人受重傷。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致死傷):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違反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規定,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 刑法第231條之1(媒介性交易致死傷): 「犯第二百三十一條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關鍵字:
加重結果犯
加重刑責
刑法第17條
客觀歸責
因果關係
預見可能性
過失犯
重傷害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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