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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質權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動產質權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動產質權是一種擔保物權,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優先受償之權利。 主要特點: - 標的物為動產 - 不移轉占有給質權人 - 為擔保債權而設定 - 具有優先受償權 動產質權與一般質權的主要區別在於,動產質權不需要將質物交付給質權人占有。

2.相關法條:

民法第884條之1: 「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優先受償之權。」 民法第884條之2: 「動產質權之設定,應以書面為之,並得依法登記。」 民法第884條之3: 「動產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得聲請法院拍賣質物。」 民法第884條之4: 「動產質權人於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占有質物: 一、質物有喪失、毀損或價值顯著減少之虞者。 二、債務人怠於保管或以質物供他人使用者。 三、債務人受破產之宣告者。」 補充: 1. 動產質權的設定通常需要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以確保其效力及對抗第三人。 2. 動產質權的標的物範圍較廣,可包括機器設備、存貨、應收帳款等。 3. 動產質權在實務上常用於企業融資,如以存貨或機器設備作為擔保品向銀行借款。 4. 動產質權的實行方式除了聲請法院拍賣外,當事人也可約定其他實行方式,如私下拍賣或變賣。

法律關鍵字:
動產質權
質權設定
質權人
出質人
質物
動產擔保
民法質權
質權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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