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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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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可分物與不可分物是民法上重要的物的分類概念: 1. 可分物: 指物在分割後,其本質和經濟價值不會因分割而顯著減損的物。例如: - 大米、小麥等穀物 - 現金 - 土地(在法律上可以分割) 2. 不可分物: 指物在分割後,其本質或經濟價值會因分割而顯著減損或完全喪失的物。例如: - 汽車、電視機等家電 - 珠寶首飾 - 藝術品 這種分類對於法律實務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在共有物分割、債務履行等情況下。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66條(可分物): "物之性質或法令不禁止分割者,為可分物。" 2. 民法第67條(不可分物): "可分物,因其經濟上之目的,不能分割者,為不可分物。" 3. 民法第817條(共有物之分割請求): "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契約另有約定或依物之性質不能分割者,不在此限。 前項分割之請求,不得違反共有之目的。" 4. 民法第199條(不可分之給付): "為債之標的之給付,依其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不能部分為之者,為不可分之給付。" 5. 民法第831條(共有物之管理):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6. 民法第824條(共有物之使用): "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使用,除契約另有約定外,依下列規定: 一、共有人對於共有物之使用,應依其應有部分,並應依協議定之。 二、共有人就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有使用權者,得就該部分單獨使用之。" 這些法條闡明了可分物與不可分物的定義,以及在共有物分割、管理、使用和債務履行等情況下的適用規則。

法律關鍵字:
可分物
不可分物
民法第66條
物的分割
法律上分割
事實上分割
共有物分割
物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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