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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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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地上權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地上權是一種物權,指在他人的土地上建築、保有或取得工作物所有權的權利。地上權人可以在他人的土地上建造房屋或其他建築物,並擁有該建築物的所有權,但土地的所有權仍屬於原土地所有人。 地上權的主要特徵: - 屬於用益物權 - 可以設定期限,也可以永久存在 - 地上權人通常須支付地租給土地所有人 - 地上權可以轉讓、繼承或作為抵押 地上權的設立可以透過契約、遺囑或法院判決。它常用於土地利用和開發,使土地所有人能在不出售土地的情況下獲得收益,同時允許他人使用土地進行建設。

2.相關法條:

地上權主要規定在《民法》第832條至第841條,重要條文包括: - 民法第832條:「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 民法第833條:「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不得少於十年,不得逾五十年;逾五十年者,縮短為五十年。」 - 民法第836條:「地上權人得將其權利讓與他人或設定抵押權。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838條:「地上權消滅時,地上權人得取回其工作物。但應回復土地原狀。」 - 民法第841條:「第七百七十二條、第七百七十三條、第七百七十四條、第七百七十五條、第七百七十六條、第七百七十七條、第七百七十八條、第七百七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七百八十條之規定,於地上權準用之。」 此外,地上權的行使還需遵守土地法、都市計畫法等相關法規的規定。在實務運用時,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綜合考量。

法律關鍵字:
地上權定義
民法地上權
地上權設定
地上權存續期間
地上權登記
地上權消滅
地上權讓與
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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