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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著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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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定著物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定著物是指與土地結合而固定不動的物體。它是民法上重要的概念,主要用於區分不動產和動產。定著物通常包括: a) 建築物:如房屋、工廠、倉庫等。 b) 其他人工構造物:如橋樑、道路、圍牆等。 c) 天然生長物:如樹木、農作物等,但須注意是否已與土地分離。 定著物原則上視為土地的一部分,適用不動產的相關規定。但在某些情況下,定著物可能會被視為獨立的財產權客體,例如:地上權、農育權等權利的標的物。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66條:「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2. 民法第811條:「土地所有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 3. 民法第812條:「土地出賣人就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得與土地分別出賣。」 4. 民法第813條:「土地所有人得將其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設定地上權於他人。」 5. 民法第814條:「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得分屬於不同人所有。」 6. 民法第815條:「稱農育權者,謂在他人土地為農林漁牧之權。」 在實務上,定著物的認定可能涉及多項因素,如物體與土地的結合程度、使用目的、經濟價值等。法院在判斷時會綜合考量這些因素。此外,某些特殊法規可能對特定類型的定著物有特別規定,如建築法對建築物的規範。

法律關鍵字:
定著物
不動產
附合
添附
民法物權編
從物
主物
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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