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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風險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容許風險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容許風險是指在社會生活中,某些行為雖然具有一定的風險性,但因其有益於社會發展或日常生活所需,故為法律所容許的風險。這個概念主要應用於刑法領域,作為阻卻違法事由之一。 容許風險的特徵包括: - 行為本身具有社會價值或必要性 - 行為人已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 - 風險程度在社會可接受的範圍內 - 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該風險存在 常見的容許風險情況包括:醫療手術、體育競技、交通活動、科學實驗等。 容許風險的適用需要考慮以下因素: - 行為的社會效用與風險程度的權衡 - 行為人是否遵守相關規範和標準操作程序 - 是否採取了適當的安全防護措施 - 風險是否為社會普遍認知和接受

2.相關法條:

容許風險並未在我國刑法中明文規定,而是由學說與實務發展而來的阻卻違法事由。然而,其概念可以從以下法條中得到支持: a) 刑法第22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b) 刑法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c) 刑法第24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此外,民法第184條第1項但書也體現了容許風險的概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其中"不法"的判斷,即可能涉及容許風險的考量。 容許風險的適用需要個案判斷,並非所有風險行為都能以此阻卻違法。法院在審理相關案件時,會綜合考量行為的社會價值、風險程度、行為人的注意義務等因素。

法律關鍵字:
容許風險
被害人承擔風險
危險活動
民法侵權行為
過失責任
風險承擔理論
自願承擔風險
法律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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