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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中之限制住居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審判中之限制住居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審判中之限制住居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種強制處分措施。它限制被告在審判期間的行動自由,要求被告必須居住在特定處所,未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這項措施的目的是確保被告不會逃避審判,同時相較於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的限制較小。限制住居可作為羈押的替代措施,在保全訴訟程序的同時,也兼顧被告的權益。

2.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了審判中限制住居的相關內容: - 法院得命被告限制住居 - 限制住居期間不得離開住、居所或一定區域 - 違反限制住居規定可能被羈押 - 限制住居期間不得逾兩月,但可延長 - 延長限制住居期間,每次不得逾二月 - 限制住居之期間,視為羈押之期間 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17條至第121條也對限制住居的執行、撤銷等作出規定: - 第117條規定執行限制住居由司法警察或郵務機構負責 - 第118條規定被告違背限制住居處分時,得命具保、責付或羈押 - 第119條規定限制住居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 - 第120條規定撤銷限制住居之程序 - 第121條規定不服限制住居處分得提起抗告 限制住居為保全程序之一種,應審慎為之,以兼顧訴訟進行與被告權益。

法律關鍵字:
限制住居
審判中保全措施
人身自由限制
刑事訴訟法
被告出境限制
審判期間監管
法院命令
強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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