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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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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居所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 定義: 居所是指一個人生活居住的處所,但與戶籍登記地或住所不同。居所是一個人實際生活的地方,可能是暫時性的,不需要有長期居住的意思。 2. 特點: - 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但不如住所固定 - 可以同時有多個居所 - 不需要有永久居住的意思 - 通常是實際生活的地方,如租屋處、學生宿舍等 3. 法律適用: 居所常用於確定管轄法院、送達文書等程序性事項。

2.相關法條:

a) 民法第20條: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 b)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項: 「訴訟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之居所地者,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c) 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 「送達,應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d) 刑事訴訟法第76條第1項: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 e) 民法第1002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f) 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 「關於不動產之租賃或借貸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法律關鍵字:
居所定義
戶籍地址
住所
通常居住地
法律上居所
民法居所規定
居所與住所區別
暫時居住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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