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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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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形成權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形成權是指權利人得以單方意思表示,使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其主要特徵包括: 1. 單方性: 權利人可以單方面行使,不需要他人同意。 2. 形成性: 行使後直接改變既存的法律關係。 3. 一次性: 通常只能行使一次,行使後即消滅。 4. 期間性: 多有行使期限的限制。 常見的形成權類型包括: - 解除權 - 撤銷權 - 選擇權 - 買回權 - 承認權

2.相關法條:

民法第254條 (撤銷權): 「法律行為經撤銷者,溯及行為時失其效力。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第359條 (解除權):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民法第496條 (買回權): 「出賣人於買賣契約保留買回之權利者,得於一定期限內,返還買賣價金及交付時起至返還時止之必要費用,以買回標的物。」 民法第227條 (選擇權): 「債權人有選擇權者,其選擇以意思表示向債務人為之。」 民法第1065條 (承認權): 「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效力,溯及於出生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受影響。」

法律關鍵字:
形成權
單方意思表示
法律關係變更
催告權
解除權
撤銷權
選擇權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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