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熊貓法律辭典
AI法律諮詢
登入
專業律師諮詢免費AI法律諮詢成功案例常見法律事件
首頁法律辭典法律術語
所有權保留買賣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所有權保留買賣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所有權保留買賣是指在買賣契約中,賣方與買方約定,買方雖然已經取得標的物的占有,但在買方付清全部價金之前,標的物的所有權仍歸賣方所有的一種特殊買賣方式。這種買賣方式主要用於分期付款的交易中,目的是保護賣方的權益。 主要特點: - 買方可以先占有並使用標的物 - 賣方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直到買方付清全部價金 - 如果買方未能按約定支付價金,賣方有權取回標的物 - 買方在付清全部價金後,自動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此外,所有權保留買賣也具有以下特點: - 適用於動產和不動產交易 - 可以在契約中明確約定所有權保留條款 - 對第三人具有對抗效力,但須符合法定公示要件

2.相關法條:

民法第389條(所有權保留): 「買賣契約約定買受人占有標的物後,在未付清價金前,標的物之所有權仍屬於出賣人者,如買受人遲延付款,經出賣人定相當期限催告後,買受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者,出賣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389條之1(所有權保留買賣之效力): 「前條約定所有權保留之買賣,於標的物交付後,買受人有期前全部給付之權利。出賣人即不得拒絕收受。 買受人依前項規定為期前全部給付者,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 民法第761條(動產所有權之讓與): 「動產所有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但讓與人與受讓人訂立契約,約定讓與人繼續占有該動產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於訂約時,取得動產所有權。」 這些法條規定了所有權保留買賣的基本原則、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動產所有權讓與的一般規則,為此類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據和保護。

法律關鍵字:
所有權保留
分期付款買賣
動產擔保交易
買賣契約
民法第389條
物權行為
風險承擔
債權行為
最新法律觀點
看更多
    本網站是分享法律知識的平台,旨在提供法律詞彙的一般性解釋和說明。
    法律詞彙的解釋可能因時間、地點、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我們努力確保內容的準確性,但不保證所有信息都是完全無誤或最新的,因此無法對內容的適用性承擔保證責任。
    如果您需要針對特定案例的法律諮詢,我們強烈建議您聯繫專業的執業律師,以獲得適合您情況的專業意見。
    台北所(02) 449-8591
    基隆 | 台北 | 新北
    台北市中正區忠孝東路一段
    85號8樓之3
    桃園所(03) 449-8591
    桃園 | 新竹 | 苗栗
    桃園所 - 桃園市蘆竹區經國路
    908號2樓
    台中所(04) 449-8591
    台中 | 彰化 | 南投 | 雲林
    台中市西區台灣大道二段218號22樓
    高雄所(07) 449-8591
    嘉義 | 台南 | 高雄 | 屏東
    高雄市左營區文學路320號(需預約)
    使用指南
    專業律師線上諮詢免費法律AI線上諮詢法律辭典 Legal Dictionary常見法律案件指引LINE@法律諮詢
    法律相關文章
    刑事案件性犯罪與家庭暴力家庭與婚姻法律毒品與新興相關法律民事案件
    隱私權及相關政策
    Cookie使用政策隱私權條款會員使用條款
    人才招募
    律師法務行政人員
    Copyright © 2025 尚耘國際法律事務所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