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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之生效時期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承諾之生效時期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承諾之生效時期是指承諾對要約人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點。根據台灣民法的規定: 1. 一般原則: 承諾通常在到達要約人時生效。當承諾的意思表示到達要約人時,契約即告成立。 2. 例外情況: a) 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契約成立時間為承諾人為承諾的行為時。 b) 要約人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契約成立時間為承諾人發出承諾通知時。 c) 要約人同意承諾人為承諾行為時,契約即告成立。 3. 附條件或期限的承諾: 承諾如附加條件或期限,則視為新要約,而非對原要約的承諾。

2.相關法條:

民法第153條: 「承諾於到達要約人時,發生效力。但依習慣或依其事件之性質,承諾無須通知者,契約成立時,視為承諾。 要約人預先聲明承諾無須通知者,承諾人為承諾之通知發出時,視為契約成立。」 民法第154條: 「承諾附條件或期限者,視為新要約。」 這些規定旨在確定不同情況下契約成立的確切時間,以保護交易雙方的權益,並為契約的成立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法律關鍵字:
承諾生效時間
要約承諾
意思表示到達
民法第95條
承諾效力發生
隔地要約
契約成立時點
承諾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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