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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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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押金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押金是指在契約關係中,一方當事人為確保履行契約義務或作為可能發生損害賠償的擔保,而預先交付給他方的金錢。押金的主要特點包括: a) 目的:作為履約保證或潛在損害賠償的擔保。 b) 性質:通常為可退還的金錢。 c) 時間:在契約開始時支付,契約正常終止且無違約情事時返還。 d) 金額:一般由雙方約定,但某些情況下法律可能有限制規定。 押金在不同類型的契約中可能有不同的稱呼,如租賃契約中的"保證金",或工程契約中的"履約保證金"等。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422條之1(租賃): "租賃契約約定有保證金或押金者,承租人得主張以之抵付租金。但不得以之抵付最後二個月之租金。" 2. 民法第454條(承攬): "定作人對於承攬人所完成之工作,應為審查,並為認可之通知。定作人審查後六個月不為認可之通知者,視為已為認可。 前項審查,應於工作完成後,定作人收受承攬人之通知時起十五日內為之。但有特別約定或另有習慣者,不在此限。 工作經定作人認可後,承攬人對其隱蔽瑕疵,仍負擔保之責。" 3. 民法第455條(承攬): "承攬人完成工作,定作人受領後,除有瑕疵外,承攬人得請求報酬。約定報酬應於工作完成後定期給付者,推定於工作完成時,報酬即行支付。" 4. 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5. 房屋租賃條例第7條: "押金之金額,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 押金的具體應用和規定可能因不同的契約類型和情況而有所不同。在實際應用時,應參考相關法律條文和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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