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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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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撤銷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撤銷是指將已經生效的法律行為或行政處分使其失去效力的法律行為。撤銷可分為兩種主要類型: a) 私法上的撤銷: - 指當事人基於法定事由,以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行為歸於無效的行為。 - 通常適用於因錯誤、詐欺或脅迫而為的意思表示。 - 撤銷後,該法律行為自始無效。 b) 公法上的撤銷: - 指行政機關對已生效的違法行政處分,依職權或依申請使其失效的行為。 - 原則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始無效。 - 但為保護當事人之信賴利益,在某些情況下可能只具有向後失效的效力。

2.相關法條:

a) 民法相關條文: - 第88條:「表意人於意思表示後,發見其意思表示有錯誤時,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以其錯誤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所致者為限。」 - 第92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 - 第114條:「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b) 行政程序法相關條文: - 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 第118條:「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為避免受益人財產上之損失,得為違法行政處分撤銷之效力,自撤銷時或自其他較早之時間起,向將來發生效力。」 3. 補充說明: - 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民法第90條規定,撤銷權的行使,應於發見錯誤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 撤銷與解除的區別:撤銷使法律行為自始無效,而解除則是使契約關係向後失效。 - 行政處分的撤銷與廢止的區別:撤銷是針對違法的行政處分,而廢止是針對合法但不當的行政處分。

法律關鍵字:
撤銷行政處分
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違法行政處分
合法行政處分
撤銷權行使期間
信賴保護原則
行政處分效力
行政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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