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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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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文書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文書在法律上是指以文字或符號記載事項的一切物件。它可以是紙本或電子形式,用於記錄、傳達或保存資訊。在法律領域中,文書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也可能是某些法律行為的必要形式。 文書主要可分為以下幾類: 1. 公文書:由公務員依法製作的文書,如戶籍謄本、判決書等。 2. 私文書:由私人製作的文書,如契約、遺囑等。 3. 準文書:雖非以文字記載,但具有與文書相同作用的物件,如圖畫、照片等。 文書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在法律程序中至關重要,因為它們可能影響案件的結果。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3條: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使用平常文字。」 2.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民事訴訟法第349條(文書之定義): 「稱文書者,謂文字或符號之記載,以供證明事實之用者。」 4. 行政程序法第32條(文書之送達): 「送達,除法規另有規定外,由行政機關依職權為之。」 5.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文書之證據能力):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6. 刑法第211條(偽造公文書罪):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 民事訴訟法第363條(文書之真正): 「文書之真正,推定為真正。」

法律關鍵字:
文書證據
公文書
私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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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書認證
文書真偽鑑定
文書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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