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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既判力之主觀範圍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既判力之主觀範圍是指法院判決的效力對何人產生拘束力。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01條規定,確定判決的既判力,以當事人及其他依法律有當事人能力之人為限。 主要範圍包括: 1. 訴訟當事人:原告與被告。 2. 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 3. 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4. 依法律規定得為他人而為訴訟行為之人。 5. 法人之代表人或非法人團體之管理人。 6. 當事人之代理人。 既判力原則上不及於第三人,但有例外情況,如: - 共同訴訟人 - 訴訟擔當 - 訴訟告知 - 主參加訴訟

2.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401條 民事訴訟法第402條 民事訴訟法第67條 民事訴訟法第68條 既判力之主觀範圍的確定,對於保障當事人權益、維護法律安定性及訴訟經濟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關鍵字:
既判力
判決效力
當事人
訴訟參加人
第三人
訴訟繫屬後之承受人
民事訴訟法第401條
判決確定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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