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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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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書證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等方式記載於紙張或其他介質上,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它是民事訴訟和刑事訴訟中常見且重要的證據形式之一。 書證的主要特徵包括: - 以文字或其他可視形式記載 - 具有相對固定性和持久性 - 內容與案件事實相關 - 可以在訴訟中出示和使用 書證的種類多樣,包括但不限於: - 公文書:如戶籍謄本、土地登記簿等 - 私文書:如契約、收據、信件等 - 業務文書:如帳冊、診斷書等 - 電子文件: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 在證據法則上,書證適用真實性推定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3條,依其程式及意旨可認定為真正的文書,推定為真正。然而,此推定可被反證推翻。 書證的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需要法院綜合判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證據得自由判斷。但如果書證的取得違反法定程序,則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後決定其證據能力。

2.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349條: 「文書,得為證據。」 民事訴訟法第363條: 「文書,依其程式及意旨,得認定為真正者,推定為真正。」 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第1項: 「證據,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得自由判斷之。」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法律關鍵字:
書證定義
民事訴訟法書證
刑事訴訟法書證
書證種類
書證效力
書證提出義務
偽造變造書證
電子文件書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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