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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06條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民法第106條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民法第106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這條法律的主要意涵是: - 當合約一方行使解除權時,並不會影響其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 解除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兩個獨立的權利,可以分別行使。 - 即使合約被解除,受損害的一方仍可要求賠償。 這條法律的目的是保護當事人的權益,確保因違約而受損的一方可以得到適當的補償,即使合約已經解除。

2.相關法條:

- 民法第254條:規定解除權的行使方式。 - 民法第256條:規定解除權行使的效力。 - 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的範圍。 - 民法第259條:規定解除權與其他權利的關係。 補充說明: 1. 解除權的性質:解除權是形成權的一種,行使後可單方面使契約關係消滅。 2. 損害賠償的類型:可能包括履行利益損害賠償或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視具體情況而定。 3. 實務應用:在商業糾紛中,常見一方解除合約並同時要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情況。 4. 舉證責任:主張損害賠償的一方需證明損害的存在及其與違約行為間的因果關係。 5. 時效:損害賠償請求權適用一般請求權的時效規定,通常為15年。

法律關鍵字:
民法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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