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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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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民法第170條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台灣現行民法共分為五編:總則、債、物權、親屬、繼承,總計1119條。 民法第170條原本位於總則編第二章「人」的部分,但已於1982年修法時刪除。原條文內容為:「無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 目前與行為能力相關的規定主要見於民法第12條至第15條之1。其中: 第13條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第14條規定:「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關於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的規定,現行法條散見於民法各編中,如第1086條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

法律關鍵字:
民法第170條
無權代理
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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