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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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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民法第226條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本條規定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範圍。 第一項規定,債務人因不履行債務所應負之損害賠償,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第二項規定,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相關條文: 民法第227條 - 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231條 - 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232條 - 給付不能之損害賠償 民法第233條 - 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與契約解除之關係 本條為損害賠償之一般規定,適用於各種債之關係。債權人得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包括積極損害(所受損害)與消極損害(所失利益)。所失利益須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且依一般情形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者,始得請求賠償。

法律關鍵字:
民法第226條
債務不履行
給付不能
不可歸責於債務人
法律效果
契約解除
損害賠償
債之關係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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