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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2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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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民法第242條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條文內容: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解釋: 1. 本條規定債務人因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導致給付不能時,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2. 「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包括債務人的故意或過失。 3. 「給付不能」指債務的履行在客觀上或主觀上已經不可能。 4. 債權人得請求的損害賠償範圍包括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2.相關法條:

- 民法第226條(給付不能之效力) - 民法第227條(給付遲延之效力) - 民法第231條(不完全給付之效力) - 民法第233條(損害賠償之範圍) 適用案例: 例如,賣方因自身過失導致待售物品毀損,致無法交付給買方時,買方可依本條請求賠償損害。

法律關鍵字:
債權人代位權
代位行使權利
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
保全債權
債權保障
民法債權篇
債務履行
訴訟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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