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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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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民法第71條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2.相關法條: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民法第74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解釋: 民法第71條規定了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法律行為無效的一般原則。但如果相關法律規定並未明確指出違反該規定會導致法律行為無效,則該法律行為仍可能有效。此條文旨在維護法律秩序,確保法律行為符合法律規範。

法律關鍵字: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無效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公序良俗
無效法律行為
契約無效
民法總則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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