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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提存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清償提存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清償提存是指債務人為清償債務,在特定情況下,將應給付的物品或金錢交付法院或其他機關保管的法律行為。這種行為通常發生在以下情況: a) 債權人拒絕受領清償 b) 債權人無法受領清償 c) 債權人所在不明 d) 其他依法得提存之情形 清償提存的主要目的是讓債務人履行其義務,並在法律上視為已完成清償。這種方式可以保護債務人的權益,避免因債權人無法或不願接受清償而陷入不利地位。 提存後,債務人即可解除其債務,風險也轉移給債權人。債權人可以向提存所請求領取提存物,但須證明其為合法債權人。

2.相關法條:

a) 民法第326條: 「債務人於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將其給付物提存: 一、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 二、債權人所在不明者。」 b) 民法第327條: 「提存應向提存所為之。 提存所以法院或其他機關充之。」 c) 民法第328條: 「債務人為清償提存,應提出證書,記明提存之原因及提存物之種類、數量及其他必要之情形。」 d) 民法第329條: 「提存物如為金錢或其他有價證券,提存所應依債務人之請求,發給提存證書。」 e) 民法第330條: 「提存,非依法律行為或法律規定,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f) 民法第331條: 「債務人依法提存後,於債權人受領前,得撤回其提存物。但債權已因提存而消滅者,不得撤回。」 g) 民法第332條: 「提存物之受領,準用關於給付之規定。」 這些法條詳細規定了清償提存的程序、條件和效力,為債務人和債權人提供了明確的法律指引。清償提存制度在解決債務糾紛、保護交易安全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法律關鍵字:
清償提存
債務人提存
提存所
清償義務
債權人受領遲延
提存物
債務消滅
民法第三百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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