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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的法律行為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無效的法律行為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無效的法律行為是指該行為自始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欲達到的法律效果。無效行為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任何人都可以主張其無效,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認定其無效。 無效的法律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a)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b) 違反公序良俗 c) 行為人無行為能力 d) 意思表示不真實(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e) 不具備法律行為的特定要件(如法定要式) 無效的法律行為與可撤銷的法律行為不同。無效行為自始無效,而可撤銷行為在被撤銷前仍然有效。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2. 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3. 民法第73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4. 民法第75條:「法律行為,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為給付之約定,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5. 民法第87條:「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6. 民法第13條:「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7. 民法第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8. 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這些法條共同構成了台灣民法對於無效法律行為的基本規範。在實際應用中,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量這些規定來判斷一個法律行為是否無效。

法律關鍵字:
無效法律行為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無效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違反公序良俗
無行為能力人
意思表示瑕疵
法律效力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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