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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占有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無權占有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無權占有是指在缺乏法律權利或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他人財產進行實際控制或使用的行為。這種占有並非基於所有權、租賃權、借用權等合法權源,而是一種事實上的占有狀態。 無權占有可能源自於以下情況: - 原本有權占有,但權利已經消滅(如租期屆滿) - 從一開始就沒有占有的權利(如擅自占用他人土地) - 通過非法手段取得占有(如竊取或搶奪) 無權占有不一定等同於惡意占有。占有人可能出於善意,誤以為自己有權占有該財產。

2.相關法條:

民法第962條(占有之種類): 「占有,分為自主占有及他主占有。 占有人以所有之意思,為自己占有者,為自主占有。 占有人以供他人使用或為他人利益之意思,為他人占有者,為他主占有。」 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821條(占有之效力): 「占有人於占有物上行使之權利,推定其適法有此權利。」 民法第944條(占有之取得及喪失): 「占有,因自己或他人取得物之事實上管領力而取得之。 占有,因物之事實上管領力喪失而喪失之。」 這些法條共同構成了處理無權占有問題的法律框架,為權利人提供了請求返還財產、要求賠償等法律救濟途徑,同時也規定了占有的取得、效力及喪失等相關事項。

法律關鍵字:
無權占有
不當得利
侵權行為
返還請求權
物權法
民法第962條
善意占有
惡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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