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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行為能力人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無行為能力人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無行為能力人是指完全欠缺辨識其行為效果的能力,或欠缺依其辨識而為意思表示的能力者。根據我國民法規定,無行為能力人包括以下兩類: 1.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 2. 受監護宣告之人 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原則上無效。這是因為法律認為他們缺乏理解和判斷能力,無法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為保護無行為能力人的權益,法律規定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法律行為。

2.相關法條:

1. 民法第13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2. 民法第14條第1項: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3. 民法第75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 4. 民法第76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5. 民法第79條: 「法定代理人所為之代理行為,對本人直接發生效力。」 6. 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雖然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原則上無效,但在某些情況下,法律仍然承認其特定行為的效力。例如,民法第77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單獨行為,有害於其本人者,無效。」這意味著若無行為能力人所為的單獨行為對其有利,則該行為可能被認定為有效。 無行為能力制度的設立目的是為了保護無法自主行使權利的個人,確保其權益不受侵害,同時也維護交易安全和社會秩序。

法律關鍵字:
無行為能力人
民法第13條
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
七歲以下
心神喪失
意思表示
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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