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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特休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特休是指特別休假的簡稱,也稱為年假。這是勞工在符合一定工作年資後,依法享有的帶薪休假權利。特休的目的是讓勞工有充分的休息時間,以恢復體力、調劑身心,進而提高工作效率。 特休的給予標準依勞工的工作年資而定,工作年資越長,可享有的特休天數就越多。特休應由勞工排定休假日期,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若因公司業務需要無法休假,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後,可以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或由雇主發給工資。 特休權利不因年度終結而喪失。未休畢的特休,雇主應發給工資。雇主有義務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休期日及未休日數的工資數額。若勞工主張特休權利時,雇主如認為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2.相關法條:

主要規定於《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23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法律關鍵字:
特別休假
勞動基準法第38條
年資計算
休假日數
工資計算
休假申請程序
未休完特休工資
特休假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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