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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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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特定物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特定物是指在契約中,當事人所約定的標的物為具體而特定的物品。這種物品是獨一無二的、不可替代的,並且在訂立契約時已經確定。特定物與種類物相對,後者是指可以用同類、同等品質的其他物品替代的標的物。 特定物的特徵包括: - 具有個別性和特定性 - 在契約訂立時已經存在 - 不能以其他同類物品替代 - 通常具有特殊價值或意義 在法律適用上,特定物的概念主要涉及債權法中的給付內容,以及物權法中的所有權移轉等問題。

2.相關法條:

a. 民法第199條(特定物之交付): 「債權之標的物為特定物時,債務人應以其原有之狀態,交付於債權人。」 b. 民法第373條(買賣之標的物): 「買賣因物之毀損、滅失而當然解除者,以其標的物為特定物為限。」 c. 民法第225條(給付不能):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其給付義務。 前項給付不能,係債權人之責任時,債務人不失其對待給付請求權。但因給付不能而免除自己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應返還於債權人。」 d. 民法第348條(特定物買賣之危險負擔): 「買賣標的物為特定物者,其危險,自買賣成立時起,由買受人負擔。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法律規定或依契約性質,須交付標的物時,始生效力之買賣。 二、買賣附條件或附期限者。」 e. 民法第766條(添附): 「不動產所有人,對於他人之動產,因附合、混合或加工,而成為該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取得其所有權。但以支付價額者為限。」 這些法條反映了特定物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特別是在買賣合約、給付義務、危險負擔和所有權變動等方面的應用。在實際案例中,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綜合考量這些條文來判斷特定物相關的法律問題。

法律關鍵字:
特定物
民法第199條
債權
給付標的
物之特定性
種類物
不可替代物
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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