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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競合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犯罪競合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1. 定義: 犯罪競合是指行為人實施數個犯罪行為,或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罪名的情況。 2. 主要類型: a) 實質競合:行為人實施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每個行為都構成獨立的犯罪。 b) 想像競合:行為人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數個刑罰法條的規定。 3. 處理原則: a) 從一重處斷:適用於想像競合,選擇最重的罪名進行處罰。 b) 數罪併罰:適用於實質競合,對每一個犯罪分別定罪量刑,然後合併處罰。

2.相關法條:

a) 中華民國刑法第50條(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個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b) 中華民國刑法第51條(實質競合犯): "數罪併罰者,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依下列各款定其刑: 一、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二、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 三、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第一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 四、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五、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 六、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 5. 補充說明: - 牽連犯:指數個行為之間有密切關係,一個行為是為了實現另一個行為的目的或結果。根據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 連續犯:指基於單一的犯意,連續實行數個相同或類似的犯罪行為。根據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從一重處斷。

法律關鍵字:
犯罪競合
數罪併罰
想像競合犯
實質競合犯
法條競合
牽連犯
連續犯
刑法第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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