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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權之容許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用益物權之容許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用益物權之容許是指物權法中,所有權人允許他人在一定期限內,對自己所有的不動產或動產,為特定目的而使用收益的權利。這種權利包括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和典權等。 用益物權之容許的特點: - 屬於限制物權,不同於完整的所有權 - 權利人可直接支配他人所有的物,並從中獲得利益 - 權利期限通常有限制,非永久性 - 權利人須按約定方式使用該物,不得任意變更用途 - 所有權人保留對物的處分權,但不得妨礙用益物權人的權利行使

2.相關法條:

民法第 757 條: 「物權除依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設。」 民法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民法第 832 條 (地上權之意義): 「稱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民法第 851 條 (地役權之意義): 「稱地役權者,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益之權。」 民法第 842 條 (永佃權之意義): 「稱永佃權者,謂在他人土地上有永久耕作或畜牧,而支付地租之權。」 民法第 911 條 (典權之意義): 「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不動產為使用,收益,並得將該不動產出賣於他人之權。」

法律關鍵字:
用益物權
地上權
地役權
永佃權
物權法
民法物權編
不動產使用權
物權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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