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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親自訴訟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當事人親自訴訟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當事人親自訴訟是指在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不委任律師代理訴訟,而是自己親自進行訴訟活動的情形。這包括提起訴訟、答辯、出庭、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等訴訟行為。 當事人親自訴訟的權利源於訴訟權的保障,讓當事人能夠直接參與訴訟過程,表達自己的主張和立場。這種方式可以節省律師費用,但同時也要求當事人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和訴訟技巧。 法院在面對親自訴訟的當事人時,通常會給予適當的指導和協助,以確保訴訟程序的公平進行。然而,法院仍然必須保持中立,不能過度介入以影響案件的實體判斷。

2.相關法條:

1. 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 「當事人得委任訴訟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訴訟之性質不得委任者,不在此限。」 2. 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 「當事人應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 「法院為發現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應注意不得影響當事人之防禦權。」 4. 民事訴訟法第502條: 「法院應依職權進行訴訟,並注意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不陳述重要事項,或使訴訟延滯者,應曉諭之。」 5.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關於訴訟程序之闡明或其他必要事項,審判長得於言詞辯論期日前或期日時,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 這些條文共同構成了當事人親自訴訟的法律基礎,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同時也規定了法院在處理親自訴訟案件時的職責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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