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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驗
目錄
1.解釋2.相關法條

相驗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相驗是指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對於非病死或可能為非病死之屍體進行檢視的程序。其目的是為了確定死因,並判斷是否有犯罪嫌疑。相驗包括對屍體外表的檢查、周圍環境的勘察,以及必要時進行解剖等。 相驗是刑事訴訟程序中重要的初步調查手段,特別是在可疑死亡案件中。通過相驗,可以收集重要的證據,確定死亡時間、地點、方式等關鍵信息,為後續的刑事偵查提供基礎。

2.相關法條:

1. 刑事訴訟法第218條: "檢察官相驗屍體,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命檢察事務官單獨行之。 前項相驗,應於二十四小時內為之。但因情形特殊,不能於二十四小時內相驗者,應報告該管首席檢察官或檢察長許可後,得延長之。" 2. 刑事訴訟法第219條: "檢察官相驗屍體後,認為有犯罪嫌疑者,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 3. 刑事訴訟法第220條: "相驗屍體,得為左列處分: 一、保存屍體。 二、挖取屍體。 三、解剖屍體。 四、檢驗屍體。" 4. 刑事訴訟法第221條: "相驗屍體製作之筆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發現屍體之地點及環境。 二、屍體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 三、死亡之原因。 四、其他必要之事項。" 5. 刑事訴訟法第222條: "檢察官為相驗屍體,得命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協助。" 這些法條明確規定了相驗的執行人員、時限、程序、可採取的措施以及筆錄記載事項,確保相驗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相驗結果對於確定案件性質和後續偵查方向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關鍵字:
相驗程序
屍體檢驗
死因調查
法醫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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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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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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