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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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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緊急命令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緊急命令是指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所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 緊急命令具有以下特點: - 可在立法院會期或休會期間發布 - 必須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 - 應於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 若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 具有暫時性,僅能在特殊情況下使用 緊急命令的目的是在緊急情況下,讓行政部門能快速採取必要措施,以應對危機。但為了防止濫用,憲法對其發布和效力都有嚴格規定。

2.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此條文明確規定了緊急命令的發布條件、程序和效力,確保緊急命令的使用受到適當的限制和監督。緊急命令是一項重要的憲政機制,用於在特殊情況下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

法律關鍵字:
緊急命令
總統職權
國家安全
重大變故
憲法第43條
行政院會議
立法院追認
國家緊急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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