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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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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釋2.相關法條

罷免權 - 法律字典詳解

1.解釋:

罷免權是指人民對於民選公職人員的一種監督和制衡機制。當民選公職人員的行為或表現不符合選民期望時,選民可以通過法定程序提議並進行投票,以決定是否將該公職人員從其職位上撤換。 罷免權的行使過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驟: a) 提議:由選民或特定團體提出罷免案。 b) 連署:收集足夠數量的選民簽名支持罷免案。 c) 審查:相關選舉機關審查罷免案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d) 投票:若審查通過,進行罷免投票。 e) 結果:根據投票結果決定是否罷免該公職人員。 罷免權的存在有助於增強民主制度的問責性,使民選公職人員更加重視選民的意見和利益。 在台灣,罷免權主要受到以下法律規範: a) 《中華民國憲法》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b)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75條:規定罷免案的提議門檻和程序。 - 第76條:規定罷免案連署的相關規定。 - 第90條:規定罷免投票的門檻和效力。 c) 《地方制度法》第83條: 規定地方民選公職人員的罷免程序應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辦理。 d)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專門規範總統、副總統的罷免程序。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罷免權的行使還受到一些限制。例如,《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5條規定,就職未滿一年的民選公職人員不得罷免。這是為了給予新當選的公職人員一定的時間來履行職責和實現競選承諾。 罷免權的行使也需要考慮其對政治穩定性的影響。過於頻繁或輕率的罷免可能會影響政府的正常運作和政策的連續性。因此,罷免權的設計和實施需要在民主監督和政治穩定之間取得平衡。

法律關鍵字:
罷免權
公民權利
選舉罷免法
民主監督
民意代表
公職人員
罷免程序
選舉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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